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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吸毒者代购毒品行为定性研究 ——以王某某贩卖毒品案为例

作     者:王丹旎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谢佳君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贩卖毒品罪 代购毒品 牟利 

摘      要:长久以来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就是与毒品有关的犯罪,并且贩卖毒品罪也是我国为数不多最高刑为死刑的罪名之一。在当今经济与科技不断发展的大环境下,有关毒品交易的方式也随着科技与经济的发展不断推陈出新,新型毒品犯罪也随之不断涌现。而代购毒品行为出现于毒品的流通环节,可以说是属于新型毒品犯罪中的一个典型了。然而就现阶段而言,国内现行法律并没有从定性的角度对代购毒品行为予以明确规定。而在目前所涉及到代购毒品相关的犯罪,只是以最高院下发的关于毒品犯罪案件审理的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作为代购毒品行为定罪量刑的指导依据。但尽管有着会议纪要加以指导,各法院审判庭对于会议纪要理解的不同也导致着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对此,论文围绕王某某贩卖毒品案,结合相关刑法理论及实践,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了归纳与分析。全文约两万五千字,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该部分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由四个小部分组成,分别是案由、王某某贩卖毒品案的基本案情、对于案件有着哪些不同的分歧意见还有案件所存在的争议焦点。本案中对于王某某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某的代购毒品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王某某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某的代购毒品行为是对于贩毒者贩卖毒品的行为的帮助行为,应当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某所实施的代购毒品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其一为明确“代购与“贩卖的关系,即“代购是否属于“贩卖。其二为对于“贩卖的认定是否需要行为人主观以牟利为目的。其三为对于论文所讨论的主观“牟利目的的分析及如何认定。第二部分:本案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本部分首先解读了代购毒品行为,对相关概念进行深入的阐述。之后对贩卖毒品和代购毒品二者的关联性进行详细说明。最后,对该种行为需不需以“牟利为目的展开全面探讨。第三部分:本案的研究结论。经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再从本案的三个分歧意见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得出了针对本案的研究结论,认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在依据第一部分案件的具体事实,参考本案的分歧意见,结合第二部分的法理分析,得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在该部分对代购毒品行为疑难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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