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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效力问题研究

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效力问题研究

作     者:杨济华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周清林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人利益 放弃行为效力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2条对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作出了规定。该条文将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作为判断放弃行为有效与否的依据。即使该司法解释出台,学界和实务界对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有效性仍然存在不同见解,其问题的本质在于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放弃优先受偿权,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文通过梳理理论与实务界中的不同观点和裁判理由,得出是由于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行为方式不同而产生效力上差异的结论,同时为限制承包人行使放弃权利提供思路。除引言和总结以外,本文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首先结合建筑实践,探究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原因。通过梳理当前理论与实务界关于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效力的主要观点及理由,提出本文观点效力区分说,即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原则上有效,若放弃行为的建筑工人权益造成侵害,那么建筑工人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进行撤销。在此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产生效力争议的实质在于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行为方式。第二个部分主要针对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效力认定进行论述。首先从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内容展开,包括放弃优先受偿权其本身属于放弃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性质,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形式可分为对优先受偿权顺位的放弃以及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功能等。在此基础之上对效力区分说的观点进行证成。就放弃时点而言,预先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行为通常应当行使撤销权将行为予以撤销,事后放弃的效力则视该行为是否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而判定。在承包人与发包人或第三人约定放弃优先受偿权时应当明确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具体范围,并且不得放弃优先受偿权所担保的建筑工人工资的部分。第三个部分重点分析实际施工人的存在对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效力的影响。首先分析了在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这一主体对建筑工人利益的影响。通常情况下,建筑工人只与实际施工人存在合同关系,若实际施工人的债权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建筑工人的利益则难以得到维护。其次,在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下,虽然实际施工人可行使代位权实现优先受偿权,但如果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则其只能代位行使工程款债权,进而对建筑工人的利益造成影响。最后,在挂靠情形下,若发包人明知挂靠关系存在,那么挂靠人则是实际承包人,其可以根据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对优先受偿权进行依法处分;反之,若发包人对挂靠关系不知情,那么被挂靠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行为不得损害挂靠人的合法权益。第四个部分主要针对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救济途径提出建议。就事前预防而言,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可要求发包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从而保证工程款债权可以获得有效清偿。在事后救济方面,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适用做进一步的论述,发包人、承包人以及建筑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建筑工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撤销承包人所放弃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优先受偿权。第五个部分主要是笔者针对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提出的完善建议。笔者认为,就当前放弃优先受偿权日趋常态化的现状而言,我国应逐步建立起优先受偿权的登记制度,使得优先受偿权变动及消灭有迹可循。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优先受偿权未经登记,则该处分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对建筑工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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