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蕴波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摘 要:现代工业文明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以牺牲生态利益换取经济利益的方式,导致了大规模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给全人类的生存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威胁。要想从根源上救济生态环境损害,最好的办法就是对生态环境予以修复。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设计的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采取人工技术措施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确保生态系统长期处于稳定状态,实现生态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当下我国的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研究正处在起步阶段,在实践中虽然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目前仍不够成熟,为了更好地修复生态环境,研究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至关重要。除绪论和结论外,主要通过以下五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发现生态环境修复在司法实践中所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其次,阐明了生态环境修复的内涵,并且进一步明确我国生态环境修复的理论基础以便对生态环境修复有一个更清晰的认知;再次,对于我国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所存在的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标准模糊以及损害评估机制不健全、修复责任主体范围狭窄、生态环境修复后期的执行监管以及修复费用的使用监管机制缺失等进行详细分析;另外,以我国现存的上述缺陷为导向分析美国、澳大利亚国家的法律制度,借鉴域外的责任主体范围以及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最后,总结借鉴域外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包括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认定标准、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扩大修复责任主体的范围,要求潜在受益者和政府承担修复责任、建立我国的生态环境修复监管机制以及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