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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收益权资产证券化转让制度问题研究

PPP收益权资产证券化转让制度问题研究

作     者:林珮茹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郭站红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资产证券化 收益权 专项计划 风险隔离 

摘      要:资产证券化是适应融资需求越来越迫切的当今社会而发展起来的新型融资方式。在国外发展到了一定程度,随着证券化的开放程度愈来愈高,证券化的形式趋于多样化,资产证券化终于和别的融资方式结合在一起,为结构性融资开辟了新的可能性。PPP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是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特殊形式,但是由于PPP项目的特殊性,导致在转让这一环节中出现了模糊的界定,影响了证券化结构的稳定和安全性。从资产转让的角度,结合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和手段,可以清晰的看出作为PPP转让法律关系的几方因素或多或少与资产证券化结构不相匹配,甚至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互相冲突。基于此,本文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以一般资产证券化为对比,参考国外对于该问题的法律规范,总结收益权转让的规律、运作机制和效果,为PPP收益权证券化的转让行为提供借鉴。第一章阐述了PPP资产证券化的整体运作流程和参与PPP资产证券化收益权转让关系的几方主体,同时提出了在收益权证券化转让中出现的几个问题,对其做了一个整体的概括。第二章是对收益权及其转让规则的具体阐述。要确定收益权的转让规则,就要明确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和法律特性。分析收益权的特性,认定其是“将来债权。由于我国对未来债权的研究未成体系,所以对于转让的具体规则不甚完善,需要立法者发展转让细则,规范收益权的转让法律条文。第三章描述了收益权的受让载体即专项计划上的法律结构上有所缺陷,与银监会监管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成鲜明的对比。由于分业经营的原因,专项计划只能采用委托代理的形式,由于其制度上的先天缺陷,在构建特殊目的载体时出现了比如无法实现破产隔离,证券无法流通等障碍。第四章从破产隔离效果这一角度论述,由于我国真实出售标准模糊,司法审查又流于形式,而且在实践中又有增信机制不能隔离风险、无法摆脱管理者职能等问题导致破产隔离效果存疑。第五章则是通过前面三章提出的问题做出建议,针对我国专项计划的法律结构问题,应当开放信托制度,将资产证券化的专项计划纳入信托体系之中,明确其独立主体地位;而收益权由于依赖于原始权益人和受到客观因素影响的特性,应当建立公示制度,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对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等,以期建立更加契合我国资管背景的转让规则;另外对于现存的增信制度也需要摒弃,并且相对的,通过改善宏观环境规范我国证券化工作,而不是将证券化扭曲成为融资担保。实际本文还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对于破产隔离和现行法律体系冲突也就是第四章的第二部分,我认为还略显单薄,除了破产法之外,应该还有和其他法律不相匹配的地方,但是限于学术水平,我未能发现和分析;其次是关于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委托代理制度,我认为论证的说理不足,显得没什么说服力;最后是关于真实隔离的标准方面,事实上,国外关于真实出售的内涵更为广阔详细,但是因为篇幅原因,未曾加以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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