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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居住权规则的解读与适用

民法典居住权规则的解读与适用

作     者:潘美娟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荣珍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居住权 民法典 居住权人 居住权设立人 

摘      要:民法典立足于时代的发展,回应了住有所居的时代需求,规定了居住权制度。着眼于居住权的规范内容,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进行展开:第一部分从居住权立法的背景和意义两方面展开论述,居住权制度立足于住有所居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提供了一种新型住房保护制度。居住权的立法对完善用益物权制度,优化现行住房保护制度,指引居住权纠纷的裁判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聚焦于居住权主体与客体规定的解读与适用。从居住权的规范意旨出发,探讨居住权的主体与客体。同住人是否为居住权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所有权人可否为居住权人未明确。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住宅,但住宅有多种类型,是否所有的住宅均可设立居住权亦需明确。本文通过解释论等方法提出同住人非居住权人,但是居住权人可接纳其家庭成员和未婚伴侣、家政服务人员以及将来的配偶和子女同住;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为居住权人,所有权人亦可为自己设立居住权。居住权的客体范围及于住宅附属设施和从物,亦可在承租的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设立居住权,但不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第三部分聚焦于居住权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规定的解读与适用。《民法典》已明确居住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权、孳息收取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并负有不得将其居住权转让和继承的义务,但未明确居住权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等权利,居住权设立人的权利义务也未明确。本文通过解释论等方法提出居住权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参照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类推适用,主要体现在占有、使用、收益、物权保护、优先购买权、提供担保、返还住宅等方面。第四部分聚焦于居住权变动规定的解读与适用。《民法典》规定了合同和遗嘱两种设立居住权的方式,但是尚未明确遗赠以及生效法律文书能否设立居住权,以及遗赠能否适用遗嘱设立居住权的规定。在居住权的消灭方面,《民法典》只规定了居住权期限届满和居住权人死亡两种消灭事由,其消灭期限和消灭事由的规定尚存缺漏。在居住权消灭后果方面,《民法典》明确规定居住权消灭需办理注销登记,但缺乏居住权消灭后法律效果的规定。本文通过解释论等方法,补阙居住权变动规则的具体内容。其一,居住权可以通过遗嘱、遗赠方式和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并分别探讨其设立规则。其二,通过体系性解释的方法,提出居住权因居住权人抛弃、住宅灭失、混同、滥用而消灭。其三,区分居住权住宅是否灭失的情形,提出居住权消灭后法律效果的适用规则,居住权非因住宅灭失而消灭的,产生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法律效果;居住权因住宅灭失的,分别探讨因不可抗力、征收和征用、居住权设立人的行为以及第三人的行为、居住权人的个人行为导致住宅灭失的四种情形,提出不同的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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