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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诉成都市人社局工伤认定案评析

张某等诉成都市人社局工伤认定案评析

作     者:潘志君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远明;黄俊峰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交通事故证明 非本人主要责任 举证分配 工伤认定 工伤推定 

摘      要:近年来,社会经济以迅猛之势飞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机动车日益普及。道路交通状况尤其是在上下班的高峰时段更加繁复,职工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频发。为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我国从立法层面将上下班途中事故纳入工伤认定范畴。1996年起施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配套解释文件均有相应规定对其进行规范。但囿于法律规范本身的原则性、滞后性及社会生活实践的丰富多样性,司法和行政实践中,相关规定面对各式各样的工伤事故在适用上的困难逐渐显现,加之个案差异及主体认知的不同更造成了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及司法程序中的处理差别。张某等诉成都市人社局工伤认定案是关于途中工伤构成要件“非本人主要责任缺失情况下社保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典型案件。案件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文书性质、“非本人主要责任认定主体、举证分配以及社保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及诉讼程序中法定职责和工伤推定等问题。交通事故证明作为处理工伤事故的证据,应当被理解为属于有权机关出具的结论性意见,虽其无法直接确认事故责任,但在劳动者已倾尽全力仍无法举证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时,社保行政部门应当在行政程序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积极履行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综合全案证据作出符合立法本意的工伤推定。将“非本人主要责任作为途中工伤认定的构成要件是经过立法者长期、反复利弊权衡的,有其合理性。但是对于“非本人主要责任本身的价值争议,“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法律条文表述及适用,“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证明等的不同理解,造成了“非本人主要责任不明情况下司法和行政实践的差异。为消减差异,促进“非本人主要责任不明工伤案件的处理公正,需要明确工伤认定的指导原则,统筹社保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与司法部门裁判工作和完善认定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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