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履行违约责任的司法认定——以王某诉某暖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为例
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洪友;杨丽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司法机关在审判履行合同案件时经常会出现不能有效区分瑕疵履行和欺诈的情形。在“王某与某暖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围绕两个争议焦点产生纠纷,分别是某暖通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以及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欺诈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方当事人或第三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之故意;欺诈人实施了欺诈之行为;因受欺诈人积极行为的影响,受欺诈人产生了错误认识,作出不符合受欺诈人本意的表示。本案某暖通公司行为不属于欺诈中的任何一个情形。瑕疵履行构成要件有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之分,积极要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之债;有积极的履行行为;履行行为与约定或法定条件不相符。消极要件是指例外情形,需把免责情形的相关规定排除在外。某暖通公司行为属于合同履行问题中的瑕疵履行。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因过度保护消费者,反而使消费者利益陷入困境。我们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既要尊重当事人意愿,又要保护合同履约人的相关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律所倡导的公平公正。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运作在处理类似案件方面有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