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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理解和适用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理解和适用

作     者:刘欣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汪志刚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生态环境损害 修复责任 责任承担 法律效果 

摘      要:自新中国建立以来,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大大提升了人民生活水平,居民幸福指数逐年升高。但以损害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在当前社会进程中却屡次发生,不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害,也逐渐危及到了居民的身体健康。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修复生态环境损害工作也刻不容缓。此前,我国已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其进行保护,但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侵权责任已不能完全满足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需要,需要有新的责任形式去弥补不足,所以在2020年民法典编纂之际,其第七编侵权责任编第1234条明确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在环境侵权法律责任体系中的地位。本文以该条为线索,通过逐项拆分该内容结构,从法律构成和法律效果两方面对该修复责任的理解和适用进行解读,同时对该法条在相关责任中的运用和理解进行对比和研究,以期更好地对该条进行全方位理解。本文第一部分为探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规范目的和体系定位。通过研究修复责任的立法背景,探求其规范目的与功能。同时对比环境修复责任与民法中恢复原状责任及侵权责任编中相关条文的关系,确认其体系定位。根据立法现状研究,生态修复责任可以认定为是民法中恢复原状的一种,但又不局限于恢复原状的内涵,而是与恢复原状的各类表现形式存在一定区别;通过对第七编中各法条的对比论述,生态修复责任作为一种新的责任形式可以与该编内其他法条衔接适用,但惩罚性赔偿应当作为例外。第二部分为解构该条前段内容。以该修复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为方向,将构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内容从法律规定、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修复的可能性四个层面依次进行分析,同时对修复责任的请求权主体、修复责任承担主体、修复责任的内容及修复合理期限四个方面的法律效果进行逐项解释,探求侵权人自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理解和适用要点。根据该部分的论述,国家规定一词可以作广泛解释;侵害行为应当根据侵害方式依据一定的鉴定评估手段来进行认定;因果关系的认定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修复的可能性则依据救济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两方面进行,若无法达到,则不应适用本条。修复责任的请求权主体根据相关规定可以是地方政府、检察院及合适的社会组织;修复责任的主体应当是侵权人和替代责任人;修复内容依据当事人直接修复和替代修复的方式进行区别,从而产生不同的修复方案;修复合理期限也应当依据环境破坏程度来个别认定。第三部分为解构该条后段内容。以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费用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为方向,通过对构成修复责任承担费用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以侵权人在期限内未履行修复责任、请求权主体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产生了费用三个要件为方向进行研究,同时从修复费用责任人、费用承担责任的法律性质对修复费用责任承担的法律效果进行相关探讨。根据研究,侵权人的未修复可根据修复方案和限定时间分为未实际履行和未按要求履行;修复主体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也应当依据专业机构出具的修复方案进行;修复产生的费用应根据修复方案合理确定最优费用,费用计算也应当跟随一定标准,此修复费用则由侵权责任人承担。综上,通过对该条内容逐项拆分与解释,从立法及理论层面阐明民法典第1234条的规范内涵,同时探究其在司法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期能够对相关的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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