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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规制

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规制

作     者:曹玉莹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小宁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高空抛物行为 刑法修正案(十一) 高空抛物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摘      要: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高层建筑物的数量逐年增多,高空抛物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甚至对公共安全也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应对层出不穷的高空抛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要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上明确区分高空抛物行为和高空坠物行为,并规定了司法实践中处理高空抛物案件的诸多细则。2020年6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其中第一条就是高空抛物的相关规定,即在刑法第114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后2020年10月13日,第二十二次会议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将该条删除。并在第27条规定,在刑法第291条后增加一条:“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终,2020年12月26日,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保留了《二次审议稿》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相关规定。2021年2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将第291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3条)规定为高空抛物罪。除了立法层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高空抛物案件也存在着诸多的争议。高空抛物所抛之“物、抛物行为发生的情形、其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的客观危害以及抛物人主观心态存在着千差万别,同时,找到抛物之人的难度也较大,导致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认定较为困难,认定后如何定罪也存在较多争议。本文通过明确高空抛物行为概念以及其认定标准,对当前高空抛物犯罪所涉及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了分析,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高空抛物行为的认定以及刑法规制问题。本文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讨论高空抛物行为的界定,从客观、主观两个方面来对其进行讨论,用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对其违法性进行分析,根据高空抛物行为所违反的法律规范将其分为三种类型,并通过举例的方式对这三种不同类型的高空抛物行为客观上存在的违法性进行了分析。最后对高空抛物行为和高空坠物行为进行了区分,否认了《意见》中简单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来进行区分的方式,并具体介绍了相应的区分方式。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分别从民法和刑法两种不同法律规范介绍了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三部分主要对用刑法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高空抛物行为在刑法规制时所遇到的困境。首先,关于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诸多争议,而明确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对其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前提。其次,关于高空抛物行为罪名认定以及是否需要单独定罪的问题仍然存在很多的争议,而这些争议也直接影响了高空抛物行为的立法和司法。最后,在《意见》出台后,司法实践中又开始出现了矫枉过正的过度打击问题,根据《意见》中的规定,实践中出现了除特殊情况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外,其他类型的高空抛物行为都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现象,导致该罪名成为高空抛物行为的兜底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设立了一个新的罪名一—高空抛物罪,然而此罪名具有极大的可能成为高空抛物行为的口袋罪名。文章在对上述困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建构出了第五部分的内容,即明确了用刑法规制高空抛物行为的路径。本文的观点为不主张设立高空抛物罪,由现行刑法的罪名来规制高空抛物行为,其中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罪、重大安全事故罪。综上,本文顺着什么是高空抛物行为,为什么高空抛物行为要入罪以及如何给高空抛物行为定罪的思路,试图厘清高空抛物行为的相关知识体系,并针对高空抛物案件的刑法规制进行深入研究,以期达到更好地运用刑事手段规制高空抛物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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