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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行政调解法律问题研究

交通事故纠纷行政调解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崔鹏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郭庆珠;肖剑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法学] 030602[法学-公安管理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交通事故纠纷 行政调解 调解协议效力 

摘      要:交通事故纠纷是一类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民事纠纷,该类纠纷往往具有以下特点:交通事故纠纷的主体不明确;交通事故纠纷的诉求差距大;损害及事故赔偿复杂、容易产生较大分歧;除民事责任外还可能面临着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等。交通事故纠纷具有的上述特点增加了纠纷解决的复杂性和难度。一般来讲,交通事故纠纷可以通过自行和解、调解、诉讼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理解决,其中,行政调解是最为主要的方式之一。本文所述的交通事故纠纷行政调解是指交警部门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要求,通过劝导、说服等方式,使交通事故纠纷的责任人、受害者及利害关系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争议的非强制性行为。运用合理的行政调解手段来处理交通事故纠纷,不仅有助于交通事故纠纷解决的高效化、专业化、公平化,还可以缓解事故双方因纠纷而引发的紧张关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有着非常大的意义。本文主要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对交通事故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存在的意义、行政调解的主体、程序、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等内容进行了分析,考察了当前我国交通事故纠纷行政调解制度运行的现状,揭示了相关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包括:交通事故纠纷行政调解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在立法上缺乏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部分负责交通事故纠纷行政调解的交警对行政调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行政调解的相关法律知识和内容掌握的不够全面,理解的不够深刻,对调解的方式方法运用不够得当,同时另一方面,对于从事调解的交警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交通事故纠纷行政调解的公开、告知、回避等程序制度不够健全;交通事故纠纷调解之后所作出的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够明确等。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论文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包括:建构完善的立法体系、完善大调解机制建设;提升交警调解交通事故纠纷的能力;构建新的内部体制和管理体系;规范交通事故纠纷调解行为、提升公信力;对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明确;改革创新与现有科学技术充分融合等。论文研究认为应该积极推进行政调解制度建设,促进并提升交通事故纠纷解决的效率性与公正性,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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