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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付佳 

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勇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关联企业 实质合并 破产 适用标准 

摘      要:内部关联关系较为复杂的大型企业集团陷入破产危机时,由于关联企业涉及的利益主体范围大且关系都较为复杂,因而在破产实践中,往往出现关联企业高度混同的情况,此时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是解决关联企业破产难题的较优方式。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制度仅针对单个企业,仍未有专门针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发布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在其第六部分专门设定了“关联企业破产的相关内容,对实质合并破产有了概括性的规定,但是该纪要的法律地位和传统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间具有较大差异,并无实际法律效力。因此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在司法实践中依旧属于缺乏法律依据的状态。其次,由于各法院对于《会议纪要》的理解不同,导致目前对于实质合并破产的法律适用较为混乱。再次,现行制度下,对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并无明确规定,容易出现管理人无法胜任的情况。最后,当前制度在举证责任、债权人异议以及监督机制方面存在缺陷,无法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针对上述问题,基于对当前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司法实践情况的分析和归纳,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将实质合并破产纳入《企业破产法》。同时出台司法解释对实质合并破产规则中的适用标准、申请主体、举证责任、以及异议权救济等内容进行细化明确。第二,建立综合性实质合并破产适用标准。建议以“法人人格混同标准作为适用标准。同时将欺诈和基于重整需要也纳入适用实质合并的标准之中。第三,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议推行将各关联企业的破产管理人组成联合管理人的模式以充分发挥协调优势,提升破产效率。同时强化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管理和履职约束,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第四,强化债权人权益保护。建议根据申请实质合并的主体来区分举证责任,同时赋予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且通过组织债权人参与听证会、组建债权人委员会等方式建立综合的监督机制以保护债权人权益。期望本文对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问题的探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实现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多方利益平衡有所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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