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论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保护 收藏
论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保护

论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保护

作     者:孙志敏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董慧凝;易珍春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在先权利 注册商标 权利冲突 适度保护 

摘      要:我国《商标法》第9条和第32条都规定了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这只是对在先权利模糊且笼统的规定。在先权利的概念、范围、种类以及适用条件等均缺乏明确且统一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在先权利的解释和适用无法达成一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虽然《商标法》确立了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但对在先权利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得以保护。同时对在先权利的保护限度进行探讨,以期待促进利益平衡、实现公平正义。本文主要分析《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适度保护。首先,从在先权利保护的基本理论入手,梳理对在先权利的理解及在先权利的保护效力,明确《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应该是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他人所享有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合法权利或合法权益。在先利益的扩大解释既会导致范围过大,又会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其次,《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属于在先权利范围和“在先权利受到损害。将法律明确规定的在先权利依据同类型的权利进行合并,包括注册商标权、商号权等标记类权利,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姓名权和肖像权等其他民事权利。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例判决,分析损害三类在先权利的认定。再次,对在先权利保护的限度进行探讨,为了平衡注册商标人与在先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在先权利人需在一定期限内主张权利,若在期限内怠于行使权利使得注册商标通过实际使用取得一定知名度,那么从实现利益最大化和考量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要对在先权利的保护进行限制。最后,提出完善《商标法》对在先权利适度保护的建议。一方面梳理在先权利适度保护的原则,另一方面提出完善的具体建议,明确列举在先权利范围和分类,同时明确每类在先权利的判断标准,做到对在先权利的类型化区分。完善在先权利限制的规定,修改期限的起算点以及除外条款,同时遵循权利失效原则:在先权利人在明知或应知权利受侵害并容忍该侵害5年后,则视为权利人默许商标注册人的使用。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