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宋慧献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信息依据公开程度可分为公开信息和非公开信息,依据主体可分为个人信息、企业信息和政府信息,依据智力创造性程度可分为智力成果信息和事实信息。非公开信息可以通过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等获得相应的保护,具有智力成果性信息可以在知识产权法的框架内进行调整,这些信息已经具备了成熟且较为完备的法律保护模式,而公开的企业信息,在我国缺少针对性的保护,本文研究的信息正是公开的企业信息,这类信息经过收集、处理产生了较高的经济价值,具有法律保护具有必要性。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信息保护需要兼顾与信息流动的平衡,因此,新设权利保护模式可能影响信息自由流动,而合同法保护只能保护存在合同关系的双方主体,知识产权不能保护不具智力创造性的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恰好提供一种动态、相对的适宜保护。信息是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利益,侵害信息利益行为不仅给信息控制者利益带来损害,而且还会产生市场替代的后果,这种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保护信息控制者对信息享有的竞争利益,他人使用信息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可以有效制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这种动态、相对的保护也有利于信息保护与信息流动的平衡,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信息是适宜的选择。面对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我国法院一般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进行裁判,一定程度规制了不正当使用信息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的应用效果上仍存在诸多问题,第一,该条款存在模糊性,“诚实信用与“商业道德含义模糊;第二,诉讼中原告举证困难,原告承担的举证负担与难度大;第三,原告实际损害的数额难以计算,缺少计算标准。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出现的上述问题,借鉴美国“热点新闻盗用规则带来的启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信息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首先,明确信息的归属、信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从而完善对信息的保护;其次,平衡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对信息不正当竞争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最后,丰富具体的司法考量标准,法院根据案件中信息的性质、时效性、不正当获取的数量与市场影响等因素,动态的对案件中的信息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考量,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