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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法律适用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法律适用

作     者:张丕贾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陈佳;宋瑞良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表见代理 判断标准 权利外观 合理信赖 可归责性 

摘      要:《民法典》第172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该制度以民法价值体系中的信赖保护为目的,通过对相对人合理信赖的保护达到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进而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但意思自治作为近代私法的三大价值之一始终是民法的核心价值,因此,当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两种价值出现冲突时,学者因选择的法价值不同而存在不同的观点立场。为解决上述两种价值的冲突我国理论界形成了两种主要观点,一种是支持将信赖保护价值作为制度核心的“单一要件说,另一种则是支持将意思自治作为制度核心的“双重要件说。理论界的学说观点必然影响司法实践的裁判,因此,司法实践中只考虑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的有之,将本人主观过错作为考虑要素的亦有之。此外,无论在理论界支持的是何种观点学说,都认为相对人善意无过失是必须具有的构成要件,然而如何认定该要件则是摆在实务界与理论界的难题,在理论界有学者主张采取“理性人标准,也有倡导“合理错误标准,亦有支持“核实义务与客观要素相结合标准;在实务界虽都以相对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为论证核心,但在认定时哪些客观因素可能对判定信赖合理性的影响较大,各级法院未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为对上述理论界及实务界存在的争议作出有益探寻,本文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整理出具有代表性的表见代理案件共215件,以这215个案件为基础并与理论学说相结合,分别探讨了表见代理各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及应当考量的因素,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助益。本文包括引言与结语在内共有六部分组成。引言部分,论述了司法实践在认定权利外观时是否应以表征力的强弱作为考量基础、合理信赖的“合理如何界定及考量的客观因素主要有哪些、本人主观过错是否是表见代理成立的独立构成要件。第一章为提出问题,通过援引最高法院的某个典型裁判案例,分析总结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裁判路径,将只考虑代理权外观和相对人善意无过失的论证思路总结为“单一要件说路径;将考虑本人主观过错的论证思路归结为“双重要件说路径;将通过列举多个判定信赖合理性的客观事实然后直接得出是否存在过失的思路称为“一体论证路径。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对各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不统一、考量因素不一致等问题。第二章,通过明确将代理权外观事实与代理权外观区分,探讨了代理权外观的含义并归纳了认定时的考量因素。第三章,首先,通过对比信赖保护理论中的善意取得、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三种制度中的合理信赖含义,得出表见代理中的合理信赖应为善意无轻过失;其次,在判断合理信赖的标准上应采取“核实义务与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标准,并列举了对信赖的合理程度有影响的客观因素。第四章,首先论述了理论界存在的不同学说,然后通过比较域外对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及理论界存在的争议,建议应将本人可归责性作为独立构成要件并在判定标准上采取与因原则对本人是否具有可归责性作出认定。结语部分,总结得出为了实现对本人利益与相对人利益平等保护并有效指导法院统一裁判标准,应在尊重现有立法的基础上,通过颁布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的形式将本人可归责性要件明确规定为应当认定的要件,同时也应对合理信赖的认定标准作出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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