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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讯问方法的界定及防止

非法讯问方法的界定及防止

作     者:张莉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田小穹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讯问 讯问方法 讯问策略 非法讯问方法 

摘      要:近年来,我国在坚持禁止刑讯逼供的前提下,继续加大了对违反“自愿性标准获取供述的非法讯问方法的防止力度。非法讯问不仅侵犯被讯问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且极可能催生虚假供述,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而对非法讯问方法的界定是防止的前提,防止则是界定的根本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定义非法讯问方法。但非法讯问方法的定义应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两个要素,一是侦查讯问人员以获取有罪供述为目的,使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二是被讯问人员因上述手段而作出违背自由意愿的供述。目前,我国讯问工作中非法讯问方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威胁、引诱、欺骗、疲劳审讯等,这些与合法的讯问策略存在很大的相似性,因而在司法实务中也很难进行界定。为此,学术界展开激烈的讨论,提出自愿性、可靠性、合法性以及合理性等标准作为划分讯问方法合法与否的界限。我国讯问工作中非法讯问方法难以得到有效防止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方面,从讯问工作本身而言,非法讯问方法界定标准不明确,缺乏核心标准作为统一的指导规则,导致司法实务中对非法讯问方法的界定难以达成一致,故而由此获取的供述未能有效排除;另一方面,从防止机制层面来说,缺少事前的预先报告及审查机制,即使侦查机关使用的讯问方法逾越界限,也没有相关机关及时进行制止;讯问过程中,相应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甚至缺失,如录音录像机制在适用范围上的限制、律师在场权机制的缺失等,使得对讯问这一隐蔽性活动缺少多层次的监督;事后被讯问人员的投诉申诉接待机制的缺失,由此导致他们合法权益在讯问过程中受到侵犯时无法得到救济。为此,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非法讯问方法的防止:一是以立法的方式明确非法讯问方法的界定标准为“自愿性标准,这不仅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本要求,同时也能为司法实务提供理论指导;二是为保障供述自愿性建立相关机制建设,完善对讯问活动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以及事后被讯问人员的权利救济,最终使得侦查讯问策略得以在法律的规制下运行,保证被讯问人员的权利保障与惩罚犯罪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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