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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情节加重犯问题研究

我国刑法中的情节加重犯问题研究

作     者:宋晓彤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冯惠敏;王秀英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情节加重犯 基本构造 特殊形态 完善建议 

摘      要:情节加重犯是指在实施了某一基本犯罪行为的基础上,因具备法定的加重情节,刑法加重法定刑的一种犯罪形态。作为一种特殊又比较常见的犯罪形态,情节加重犯对于基本犯具有依附性、“情节在认定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加重处罚在适用上具有法定性和“情节内涵具有多样性是情节加重犯的特征。与情节加重犯相比,情节犯中的“情节只能是定罪情节,是犯罪构成的必要因素,情节加重犯之“情节则包含了主观和客观等多种评价要素。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具有特定性,而情节加重犯之加重情节一般比较抽象概括,具有不特定性。数额加重犯中加重数额可以一次或者多次累计,情节加重犯中则不存在累计计算的情况。根据加重情节与普通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可划分为纯正情节加重犯与不纯正情节加重犯,以情节内容为标准可分为具体的情节加重犯和抽象的情节加重犯。基本犯和加重情节是构成情节加重犯必不可少的部分。关于情节加重犯的性质问题是我们讨论的重点,定罪情节说和量刑情节说关于加重情节的性质都有自己的理由,也都有值得肯定的地方,但是我们应该对加重情节的性质进行理性的判断,不能片面认为都是定罪情节或者是量刑情节,应当视加重情节的具体内容而定。具体肯定情节加重犯存在未遂形态,是保障公民权利,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也是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在认定情节加重犯未遂形态的问题上,由于情节加重犯对基本犯具有依赖性的特征,表现为加重情节的犯罪事实和基本犯二者中是存在紧密联系的,是不能完全割裂来对待的,所以要对其进行整体的评价。在情节加重犯的共犯形态认定中,特别要注意对情节加重犯共同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实现罪刑均衡。就情节加重犯的罪数形态而言,既有可能是实质的一罪,也有可能是处断的一罪或法定的一罪。刑法总则缺失对情节加重犯的规定、罪名设置单一化和加重法定刑配置不尽合理是我国情节加重犯立法完善应该注意的问题。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首先,应在总则中对加重情节作一般性规定,可以对刑法分则规定的加重情节的认定和适用起到很好的指导性作用,弥补分则规定的不足,还可防止分则对于具体加重情节的遗漏;其次,刑法分则可采用叙明罪状表述,“以明确列举为原则、以概括性规定为例外来构建情节加重犯。再次,情节加重犯与基本犯应当规定不同罪名,在基本犯罪的罪名前标注加重原因,表明加重构成犯罪的加重因素;最后,完善加重法定刑,明确绝对确定的加重法定刑的适用条件,优化相对确定的加重法定刑的刑格,较好地做到罪刑单位的互相衔接、轻重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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