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之诉研究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袁明圣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行政给付之诉 课予义务之诉 一般给付之诉 给付义务 给付判决
摘 要:行政诉讼类型化,是基于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构成要件、程序规则、判决方式等,对行政诉讼进行分类。以一定的标准为依据,将不同类型的行政诉讼的框架予以固定、明确,进而实现行政诉讼审理的规范化运行。行政给付之诉的概念是建立在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基础上,将行政诉讼以诉讼请求为主要标准进行分类,分为撤销之诉、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本文所探讨行政给付之诉为广义上的意义,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手段而要求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实施某种给付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目前并未建立行政给付之诉制度。学界对行政给付之诉的研究也只停留在:1.探讨行政给付之诉和其分类的界定;2.在行政诉讼类型的基础上初步探讨如何构建行政给付之诉的程序规则,其应当对应何种判决形式;3.探究行政给付判决。在学术性探讨上,对行政诉讼类型的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对行政给付之诉的探讨也处于初始阶段,对此并未达到能够为立法提供系统性的思路的程度。在实体层面上,也较少对该诉讼类型结合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国外虽已经对行政给付之诉有数十年的研究,但因国情不同,法学基础理念也存在差别,照搬他国制度亦是不可取之方法。且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大致形成了法律中暗含,司法解释略细化,实务中完善的特殊模式。故笔者认为我国若要构建行政给付之诉制度,以成文法的形式对行政给付之诉的概念、审理规则及判决作出具体的规定,不止在理论上仍不具备该条件,在实务中,我国的行政给付之诉仍存在一些问题尚待解决。行政给付之诉在司法实务中的困境主要在于法院在审理行政给付之诉时,对其诉讼请求为“请求给付这一点表明,行政给付之诉的原告是希望通过其请求而获得收益,而法院仍认为是一般的相对人对公权力侵犯其合法权利的不满,拘泥于单一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忽略了其根本在于要求“给付而非简单的“论是非对错。故探讨行政给付之诉的起诉条件、给付义务的判断标准有利于厘清行政给付之内容,明确行政给付之诉进入实体审理之路径。同时,对给付判决所适用的条件进行探讨对原告诉权的保障也具有重要意义。总而言之,我国的行政给付之诉的完善之路仍然任重而道远,故以结合案例的方式对行政给付之诉这一诉讼类型进行探讨,可以为完善行政给付之诉提供思路,为探索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未来可能路径夯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