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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立法检讨与完善

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立法检讨与完善

作     者:陈丹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杨巍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诉讼时效 中止事由 提起诉讼 磋商谈判 其他障碍 

摘      要:诉讼时效中止制度作为一项阻碍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的制度,其对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目的的实现具有积极意义。其中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决定了何种情形下适用该制度,诉讼时效期间中止进行。然而我国民事立法上对诉讼时效中止事由通过简单的列举具体事由与兜底条款相结合的形式加以规定,这使得诉讼时效中止的具体事由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我国理论及实务在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的适用问题上仍存在较大争议。据此,本文拟以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的价值与功能作为基本出发点,通过对比分析域外立法上不同的立法模式,同时结合我国现行立法、理论学说及司法实践进行研究,旨在解决现行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的争议问题,如提起诉讼是否应当由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修改为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对《民法总则》中兜底条款“其他障碍的理解、夫妻关系的有效存续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等。文章主体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的基本问题。该部分以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的功能为切入点,通过对比域外立法上时效中止与时效不完成的立法模式选择,得出我国《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系在借鉴有关比较法制度的立法优势后,对我国诉讼时效中止制度作出的相应修改。第二部分为提起诉讼在时效中断事由与时效中止事由应当如何选择。该部分通过比较域外立法及转变趋势,并结合我国立法、理论及实务分析,得出提起诉讼应当作为时效中断事由,而不宜借鉴域外立法如德国、日本等将其修改变更规定为时效中止事由。第三部分为是否应当将磋商谈判纳入时效中止事由的范围。在考察域外法立法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及实务现状,指出我国将“诉讼外请求规定为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而应当将其变更为时效中断的相对事由,同时,考虑到双方的利益衡平,避免过于向债务人倾斜,应当将磋商谈判规定为时效中止事由。第四部分为权利人的人身自由或者精神自由被限制的情况下,此种限制须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被认定为时效中止事由。该部分主要结合常见的几种情形,根据权利人受控制程度不同从而进行具体分析。第五部分为在夫妻关系等家庭关系、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下时效能否中止。结合我国理论与实务分析,据此得出夫妻关系及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关系应当作为时效中止事由。而在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下,由于对权利人的限制程度存在差异,因而需要具体区分以判定是否引起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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