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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研究——基于武汉市数据的模拟测算

作     者:胡家庆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高亚军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20203[经济学-财政学(含∶税收学)] 120405[管理学-土地资源管理] 

主      题:房产税 保有环节 地方财政收入 模拟测算 税基评估体系的建设 

摘      要:在当下中国财税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我国“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出现缺失问题,随着有限土地的持续消耗,依赖“土地财政的模式举步维艰,因此,加速地方财政改革,才能解决地方财政收入问题,开征房产税成为考虑的首要税种之一。早期人们在探讨房产税改革时,经历了物业税改革、房产税改革、房地产税改革的改革思路,这种渐进式改革与我国财税改革思路基本相符。基于房产税改革的背景,本文将进一步探讨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对地方财政收入带来的影响。文章先对房产税相关概念的进行了界定,阐释了房产税的功能定位以及房产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效应。紧接着阐述目前我国房产税税收收入、地方财政收入状况,同时对我国当前房产税税收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项目结构的状况进行分析,并总结目前我国房产税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占比。此外,本文将深入剖析我国房产税改革时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主要包括法律依据问题、与“土地出让金性质重复存在争议、试点城市的房产税税制设计问题带来质疑和征管基础薄弱及征管配套设施不够完善等。本文模拟测算部分,假设了个人住宅房产税改革三种不同的可能模式: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实行免税面积的比例税率,然后基于2008-2018年武汉市的相关统计数据进行模拟测算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得到结果表明:如果通过采用本文模式三中免税面积的比例税率方案来实施房产税制改革,如设置房产税税率为0.8%,免税面积为29平方米,对武汉市财政收入的增收效果极其微弱,无法真正有效弥补武汉市的财政缺口。相反,如果采用单一比例税率和差别比例税率,就能够产生较为显著的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增收效果。若采用模式一且设置税率为1.2%,则房产税收入占武汉市税收收入比重约为22.49%,较改革之前的3.88%提高了约19个百分点,对财政缺口的弥补程度77.52%。若采用模式二的B方案即对第一套住宅实行0.8%税率,第二套及以上住宅实行1.6%税率,测算改革后房产税收入占武汉市税收收入比重约为17.55%,较改革之前的3.88%提升了约14个百分点,对财政缺口的弥补率为66%。结合我国目前对于推行个人住房房产税保有环节征收政策的实际情况和趋势来看,我国短期内推行高税率、全覆盖如模式一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为需要同时考虑到居民税负公平的问题,既要避免居民的长期税收负担过重又要保证房产税的改革能带来充分的地方税源。因此,为确保房产税制改革的顺利落实,短期内可以在改革方案中设置一定的免税面积,但从长期来看,则应当采用本文模式二下的方案B,才能真正通过房产税改革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为了进一步证实房产税改革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和相关关系,本文还进行了回归计量分析,得到回归模型:Lny=0.964453+1.20414Lnx+μ,模型中自变量Lnx的系数为1.20414,该系数为正,这就表明房产税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存在明显的正相关性,自变量Lnx前的系数大于1,与房产税增加速度相比,房产税改革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速度更快,即改革后的房产税收入每增加1%,地方财政收入会增加约为1.2%,因此,模式二下的方案B,能够较为显著地增加武汉市的财政收入。本文还借鉴了美国、英国、新加坡、港澳台地区等国家地区目前房产税制度,从中寻找改革的启示:应将房产税逐步培养为我国地方主体税种,以房产实际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设置更灵活的税率形式,更科学的税收优惠设计,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发达国家(地区)的房产税制度,设计房产税税收制度,最终达到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目的,以弥补地方财政缺口,减少并逐渐摆脱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最后,提出完善对我国个人住房房产保有环节征税改革的政策性建议,如加速完善房产税立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完善税制要素的设计、建立房产税税基评估的制度体系、加强对征管配套设施体系的建设等相关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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