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
作者单位:东北农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何宏莲;程强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加速期,高速发展的经济和不断提高的生活水平带来的却是更多的婚姻问题,离婚率在不断上升,家庭稳定性在逐步减弱。于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寻求保障婚姻稳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法和途径,夫妻忠诚协议应时而生。新修订的婚姻法第四条虽然明确规定了夫妻忠实义务,但是我们司法解释在规定的过程中却明确表示,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出现婚姻问题进行诉讼时,不得单独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将婚姻法第四条在司法实践中单独使用的情况阻断,我们不能直接用它来解决纠纷。所以,目前看来这只是一条宣示性条款,缺乏具体的操作性,无法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同案异判的问题。因此,加强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法律规制迫在眉睫。首先,本文结合学界观点对夫妻忠诚协议作了概括性论述,分别阐述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特征以及类型,结合相关理论基础,解析法学界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存在的理论纷争。本文最终采纳“二元区分说论证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提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需要依照协议自身的“财产性和“人身性分别予以判定,不可单纯“一刀切式的理解。其次,本文选取两个案情类似但是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的案件,发现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以及效力的规定方面均存在空白,由此造成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举证困难、判决各异等情况。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在《婚姻法》中明确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参照《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明确忠诚协议的成立要件及其效力。建议在立法上将夫妻忠诚协议列入可公证的范围,并在《侵权责任法》中增加对配偶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防止恶意第三人破坏他人婚姻的稳定。其次,在司法层面上,最高人民法院可发布指导性案例指导该类案件的审理,明确夫妻忠诚协议案件单独可诉,并且须平衡协议双方的举证责任。最后,由于婚姻自身的复杂性,在解决夫妻忠诚协议效力问题时,除了加强立法,建议提高家事法官审判该类案件的能力,进行积极地职权干预,在疑难案件中善用比例原则,更好的平衡各方的利益。综上所述,本文在明晰夫妻忠诚协议概念和内容的基础上,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使其在司法实践认定中摆脱模糊性,从而实现对法律权威和社会稳定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