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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运动员的参赛权研究

残疾人运动员的参赛权研究

作     者:张雪静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黄世席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4[教育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残疾人体育 参赛权 限制因素 权利保护 

摘      要:体育运动的发展是社会不断发展的产物。相比健全人体育,残疾人体育兴起于西方一战时期,其兴起时间远远落后健全人体育。残疾人体育发展进程缓慢,不论是残疾人运动员自身身体的限制还是整个社会的支撑都使得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缓慢。在残疾人体育学术研究领域,关于体育运动的法学研究较少;在残疾人运动员权利保护方面,相关的法学研究更是少之甚少。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权的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残疾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其人权的保护应当被重视。残疾人运动员作为特殊群体,其依据法律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更需要被无差别地保护。然而,在实践中残疾人运动员权利不被保护的现象不断发生。体育运动作为一项赛事活动,参赛权利的实现对运动员来说至关重要。本文认为,体育运动作为人们日常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具有重要意义;并且从推动体育运动发展的角度来分析,残疾人体育运动作为体育运动的一部分,同样应当得到重视和发展。运动员的体育权利体系中,参赛权利能否得到实现,决定着其他体育权利是否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并且参赛权利在体育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本文讨论的核心在于残疾人运动员的参赛权问题,即残疾人运动员是否具有参加一切体育运动的权利。现有的体育运动领域单独的赛事规则是将残疾人体育运动与健全人体育运动分开举办,该体制有其合理之处。体育运动领域出现了残疾人运动员申请与健全人运动员同台竞技的呼声,对于这一特殊群体的诉求我们应当给予关注和支持。本文除引言部分外,论文主体分四个章节对残疾人运动员参赛权利问题进行阐述。文章的第一部分内容关于残疾人运动员的理论阐述,从残疾人体育发展现状、残疾人运动员参赛权的法律依据、残疾人运动员参赛权保护的现状及原因分析的角度引出文章的关键词。在借鉴以往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在文章第二部分对运动员参赛权这一法律术语进行辨析,探讨参赛权利的法律属性。文章通过对参赛权与相应的体育权利作为对比进行阐释对参赛权的权利范畴进行较为完整的解释,并且对参赛权的重要性进行了一定篇幅的说明。文章第三部分进一步探讨影响运动员取得参赛权的不同因素。文章从运动器械、运动风险及运动员参赛资格制度三个方面进行系统的阐述,并且通过引用对应的案例对三个限制因素进行解释说明。在文章最后一部分,针对如何保护残疾人运动员的参赛权利提出本文的观点。本文认为可以从明确运动器械的使用标准、运动员参赛时的健康标准及完善参赛资格制度三个方面提出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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