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民事申诉检察和解机制研究 收藏
民事申诉检察和解机制研究

民事申诉检察和解机制研究

作     者:梁丽宁 

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立景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检察和解 民事申诉 法律监督 机制完善 

摘      要:社会治理理念方兴未艾,在民事申诉检察监督领域内引入和解机制是检察机关在探索法律监督新道路的有益探索,是检察机关实施“善治的改革和探索。和解机制对检察机关发挥民事申诉阶段的法律监督有着重要的价值意义,也有着私权自治、多元化纠纷解决以及检察能动等坚实的理论基础。当前民事申诉检察和解机制框架已经初步建立,在实践中发挥出了息诉服判型的法律监督效果。但在民事申诉检察和解制度实践中仍存有:启动主体混乱、和解案件范围不统一、和解协议效力不明、忽视和解空间的设置以及检察官权责不明且缺乏必要的沟通技巧等问题。为了规范和完善引入和解机制的具体应用程序以及实现民事申诉法律监督案件检察和解效能的最大化,先从启动主体、案件适用范围、和解效力的保障三个方面提出完善民事申诉检察和解机制的建议。精巧的制度设置虽然可以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但法律实施过程是“善治的关键,只有人民大众真正感受并认可法律才可达到法律实施上所要求的实质,因此民事申诉检察和解机制也必须着眼于此。基于社会心理学和环境心理学的研究来看,不同空间功能的叠加可以“正面效果,从考察各地基层法院对不同类型案件纠纷对空间进行的积极探索的成效来看,温馨舒适的空间、平易近人的司法角色可以提升司法活动的能力,增强当事人对司法活动的认同感。因此民事申诉检察和解机制也需要借助空间理论,以增强息诉服判型法律监督能力,从而才能在精巧的制度设计上发挥更好的息诉服判型法律监督的效用。检察官的法律功底和沟通技巧也是促使民事申诉检察和解机制良好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在检察官坚守法律职责的同时,应提升与当事人的沟通能力。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