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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缺席审判证明模式研究

贪污贿赂犯罪缺席审判证明模式研究

作     者:戴晓雨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秦宗文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缺席审判 贪污贿赂犯罪 刑事证明模式 间接证据 印证 

摘      要:《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突破“对席审判的传统审理结构,首次建立严格意义上的缺席审判制度。当前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简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的核心——刑事证明,缺乏具体规定,导致缺席审判依赖于传统证明模式。口供欠缺的缺席审判制度必然对围绕口供构建的传统刑事证明模式造成颠覆性影响。面对缺席审判中口供欠缺、证据收集困难、庭审辩方力量不足和案件事实认定存在阻碍等现实状况,以及为更加顺利地实现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制度目的,需要对缺席审判程序中刑事证明模式进行合理性重构。除引言部分外,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梳理我国贪污贿赂案件中传统证明模式的特征。在贪污贿赂案件中,传统证明模式呈现以口供为中心、间接证据使用不充分、适用印证证明方法以及证明标准客观化等基本特征。第二部分主要叙述缺席审判制度对传统证明模式的冲击。其一,缺席审判程序设置严格的启动条件。缺席审判程序启动的事实成为新的证明对象。其二,在缺席审判中,定案证据缺乏口供,而且由于“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其他证据也很难获取。因此,传统证据结构面临改变。与此同时,传统印证证明方法以及围绕口供开展的客观化证明标准判断也将受到冲击。其三,伴随缺席审判中律师强制辩护制度的建立,辩护律师对取证活动的参与将影响传统证据审查与认定方法,其在庭审中对质证活动的参与也将影响法官主观判断。其四,与缺席审判制度同时设立的重新审理程序,主要发挥对缺席审判的纠错作用,其为证明模式应对缺席审判冲击所作出的巨大调整提供了适用空间。在以上基础上,第三部分提出重塑贪污贿赂犯罪证明模式的一些构想。首先,传统“客观真实的证明目标需要调整为“法律真实的目标。其次,司法机关应当提升再生证据等间接证据的应用,发挥间接证据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并对传统印证证明方法进行完善。再次,立法应当对传统客观化证明标准进行调整,降低客观层面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并回归主观判断优先的证明标准。此外,针对传统证明模式中存在的其他问题,重塑证明模式还应从增加程序性事实证明、完善证人制度、加强律师辩护权保障以及梳理重新审理程序的证明规则等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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