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著作权法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太原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赵锐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当今,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信息更迭快速频繁,社交模式日益多样化。在此背景下,短视频以其简短的篇幅、丰富的内容和快速的生产方式,极大满足了用户的需要。这一新兴行业所带来的行业特点对不断发展的理论体系进行丰富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法律层面的问题。一是短视频的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若属于,其作品属性又该如何界定。二是现实中短视频侵权现象层出不穷,短视频侵权行为与合理使用行为的界限不甚清晰,导致具体适用中存在障碍。探索短视频所表达的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关键在于判断其独创性的有无。独创性只能定性,无法定量,因此只要作品由作者本人创作而成,并非抄袭他人作品所得,且达到了最低限度的创作高度,就满足了独创性标准,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据此,我们可以将短视频分为电影作品或类电影作品以及录像制品进行保护。短视频的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与一般主体并无本质区别,但在权利限制方面,应探索合理使用制度在短视频领域的具体适用,并结合抽象的四要素法对权利限制的范围进行界定,厘清短视频侵权与合理使用的界限。对于短视频存在的普遍侵权问题,作为传播主要媒介的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认定问题尤为重要。平台侵权责任的认定重点应在于判定主观过错,具体适用中主要考虑“避风港规则、“红旗标准及平台注意义务三个方面的内容。针对以上两方面的问题,在短视频的著作权法保护路径的选择上,宜在遵循利益平衡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完善我国“避风港原则的具体内容,全面提高短视频平台注意义务。同时,在制度构建中,探索建立互联网模式下著作权默示许可新模式,引入并重构美国合理使用制度下的“转换性使用,以促进短视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