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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案解明义务的西方样本与中国路径

事案解明义务的西方样本与中国路径

作     者:张文哲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段文波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事案解明 辩论主义 证明责任 真实发现 武器平等 集中审理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现代型诉讼的日益增加,基于公正与效率的需求,世界各国都面临着完善事证收集程序,增加当事人的证据搜集方式,并使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提供一定协力等课题。在这一方面,以美国为首的普通法系创设出了事证开示义务,而德国、日本等民法法系国家则发展出了例外性的案件事实解明义务。就我国而言,最高人民法院试图以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证明妨碍、法律上的推定、降低证明度等对策来处理这一课题。但问题是,这些策略是否能够解决当事人所面临的主张与证明困境,事案解明义务可以甚至应该加入这一策略群么?回顾中国民事诉讼立法的诸多修改,尽管立法者在努力恢复双方当事人的实质性平等,不过依然有许多不足之处,这就给我们引入事案解明义务制度留下了空间。概而言之,基于证明负担减轻和庭审中心主义两大视角,为促进真实发现、武器平等与集中审理,可以考虑引入事案解明义务。基于法律文化、法系意识、审理方式、法律职业等各方面因素,我国不可能选择英美法系一般化的事证开示义务。而从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证明责任体系、审理方式出发,选择大陆法系的例外性事案解明义务是最为合理的道路。为了使这一制度功能最大化,在合理进行内部制度设计的前提下,应当通过加强法官释明义务和当事人到庭义务、设置主张与否认具体化义务、完善审前准备程序等配套措施,使当事人案件事实解明义务制度进入良性发展轨道。除引言与结语以外,本文分为下列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剖析我国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现状与前景。对我国民诉法学界来说,该制度实际上并不陌生。在民事立法和司法实务层面,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作出了一定规范,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展出了一些策略来应对当事人的主张与证明困境。但是,现有手段并不足以解决上述困境,而当事人又缺乏证据收集手段,为促进真实发现与集中审理,可以考虑引入事案解明义务。第二部分,梳理大陆法系典型代表的事案解明义务模式。在德国,虽然施蒂尔纳的一般性事案解明义务论影响重大,但一直未被德国主流学界和实务界接受。司法实务中,德国联邦普通法院采用了从属性主张·证明责任这种独特的案件事实解明义务。与德国类似,日本多数文献也认为,事案解明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所推导出的一种具体事实陈述、证据提出义务,是特殊性个案解明义务。第三部分,考察与分析英美法系典型代表的事案解明义务制度。美国的事证开示义务可分为单方披露义务与对抗式开示义务,若违反该义务,法官拥有多样的制裁手段。不过,由于过宽的开示带来了诸多弊端,其事证开示义务范围渐趋限缩。一言以蔽之,普通法系各国尝试跳出根据实体法律关系来界定程序法上请求权的思维模式,通常不允许当事人隐瞒于己不利的事实与证据,大多采用一般性的案件事实解明义务。第四部分,剖析两大法系不同事案解明义务模式的构筑依据。面对几乎相同的课题,两大法系分别做出了例外性事案解明义务和一般性事证开示义务两种截然不同的选择。之所以会如此,大致是基于规范出发型与事实出发型两种思维方式、并行审理与集中审理两种审理方式、普通法系中地位特殊的陪审团、裁判者与代理律师在案件审理时发挥的不同作用,以及迥异的法律传统与法律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第五部分,设计事案解明义务制度中国化的详尽实现路径。上文对不同事案解明义务模式的构建依据进行分析,最终还是为了服务于中国化这一主题。基于法律文化、法系意识、审理方式、法律职业等因素考量,我国应当选择大陆法系的例外性事案解明义务。之后,应确定其适用的范畴、适用的要件与适用的内容,并掌握其适用的界限。进而,再借助有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来实现事案解明义务的良好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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