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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强制股利分配规则的司法适用

有限责任公司强制股利分配规则的司法适用

作     者:沈梦雪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郑佳宁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有限公司股利分配 强制股利分配 滥用股东权利 司法适用 

摘      要:强制股利分配规则,是司法介入公司自治的典型表现之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的规定,标志着强制股利分配规则已初步确立。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强制股利分配规则仍面临一定的理论争议与实践障碍。其中,理论争议主要为,司法应否介入公司股利分配。实践障碍则更加不容乐观,因为其贯穿于强制股利分配规则司法适用过程的始末:其一,强制股利分配规则适用条件的判断标准不清,即不知如何判定存在滥用股东权利,这将导致强制股利分配规则无法被顺利启用;其二,强制股利分配规则的实现路径不明,即在判定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后,不知如何实现强制股利分配规则,这将导致对中小股东的救济难以落到实处。由此可见,滥用股东权利的判断标准与强制股利分配规则的实现路径,是强制股利分配规则司法适用的核心内容。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应当首先论证强制股利分配规则的正当性,在此基础之上对该规则的司法适用现状进行实证研究,然后就其所存在的司法适用障碍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从而为完善强制股利分配规则及其具体适用提供一定思路。基于此种考量,本文的行文安排如下:第一章阐明强制股利分配规则之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优势与理论基础。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强制股利分配规则的制度优势有二:一是矫正有限责任公司之下资本多数决的异化,二是弥补有限责任公司之下有效替代性解决措施的缺失。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公司正义原则、中小股东保护理论、诚实信用原则与权利滥用理论。概言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强制股利分配规则具有正当性。第二章围绕强制股利分配规则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适用现状展开实证研究。实践中强制股利分配规则确立后,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司法适用障碍主要包括适用情形的范围不清、适用条件的判断标准与举证责任不明、强制股利分配的裁判方式单一。有限责任公司中,滥用股东权利的具体情形集中表现为控制股东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控制股东变相分配利润、控制股东留存高额利润三种;强制股利分配的裁判方式主要包括判决公司向股东支付某一具体数额的股利、判决公司作出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两种。第三章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利分配时滥用股东权利的判断标准。从行为的视角来看,滥用股东权利与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相关;从结果的视角来看,滥用股东权利与中小股东的合理期待相联。为此,本文在阐述控制股东信义义务与中小股东合理期待的基础之上,分别对信义义务标准与合理期待标准进行评析。然后得出如下结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利分配中,认定滥用股东权利宜选用合理期待为主、信义义务为辅的判断标准。第四章构建强制股利分配规则的实现路径。在最大程度尊重公司自治与商业判断、致力于维持各方利益之平衡这一基本思路的指导之下,法院的具体做法为:其一,判决公司限期作出予以分配的股东会有效决议,同时载明一个符合法院认为合理的最低分配标准的具体分配方案;其二,确定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数额时,以专业机构的审计报告为依据;其三,要求公司股东会形成决议的最长期限可参照专业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长度而定,要求公司完成股利支付的最长期限应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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