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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司法适用研究

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司法适用研究

作     者:江宇晨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方乐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自媒体 名誉权 公众人物 司法适用 权利衡平 

摘      要:近年来,互联网基础设施的进步,推动着我国信息传媒领域的大变革。自媒体平台的出现,在提升了信息传播和交互的效率的同时,也增大了人们交流中产生纠纷的概率,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矛盾也被激化。而公众人物理论作为倡导保护言论自由的“舶来品,在国内尚缺少新闻舆论保护条款的大环境下,常常在名誉侵权案件中被当事人引作抗辩事由。名誉侵权中的公众人物理论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该理论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产物,通过实质恶意规则对新闻言论自由实行倾向性保护是其理论核心。该理论经由学界传入我国,并于本世纪初进入我国司法实践。虽然该理论并未被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公众人物的概念和其容忍义务已被部分法官作为判词出现在我国的判决书中。我国学界对于是否引进该理论以及其概念的定义、边界等问题,也均有了一定程度的研究。但着眼于近年来我国涉及公众人物概念的名誉侵权纠纷案件,探寻该理论在自媒体时代适用状况的研究较少。通过对公众人物理论追本溯源,对该理论的产生与发展过程进行梳理。该理论发源于美国民权运动时期,实质恶意规则的出现为新闻媒体言论自由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在域外传播的过程中,他国在结合自身国情的基础上吸收了该理论中的“公因素,加强了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力度。后该理论传至我国,虽并未进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已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一定的作用。同时,对近年来我国涉及“公众人物概念的名誉权案件进行梳理和数量分析,利用实证分析的方式将该概念在我国相关案件中的适用情况可视化。从结果可知该理论在我国名誉侵权案件的适用中被一定程度地简化,且在大多数案件中并未起到左右判决的实质作用,更多时候是对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的一种宣示。同时互联网的出现放大了概念本身的模糊性,使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易放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通过对自媒体时代的名誉侵权新形势的分析,并结合我国《民法典》(草案)新闻舆论条款的相关规定,探寻该理论融入我国法律体系的可能性。新闻舆论条款的推出,为新闻传播和舆论监督提供了免责条款,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并配合网络社区的自治作用,足以起到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理论被期望的保护公共言论自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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