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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兼评《民法典(草案)》第996条

作     者:阚晓婷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姚旭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民法典(草案)》第996条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利益 

摘      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着保护受损方精神上利益的重要作用,是民事责任赔偿中一个不可缺失的部分。传统观点认为,精神损害只有在由侵权行为造成时,受损方才可以主张赔偿,若只是一方不履行约定造成的,则不能主张。但是在现代文明得到高度发展的今天,人们对于精神利益的追求远远超过了之前,并且由此出现了特别多的以精神利益为目的和内容的合同。对于这类合同,由于合同本身的特性,很容易就会出现由于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而给相对方在精神上带来严重的痛苦。立法机关也捕捉到了这一现状,在《民法典(草案)》的编纂过程中增加第996条,以保护人们的精神利益,但该变化却不足以有效地解决诸如医疗整形合同、旅游服务合同等类型合同中,因合同一方单纯违约行为带来的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因此,应该通过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合同编违约责任项下的方式,彻底解决上述问题,从而使得精神损害赔偿完全渗透在民法两大责任救济体系中。从《合同法》的现有规定可知,即使因为一方违约给另一方精神上带来严重的损害,也只有在构成责任竞合时,受损方才能通过提起侵权诉讼的方式来获得救济。而《民法典(草案)》虽然改变了以往不能基于违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传统,但该规定仅限于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场合,并不足以解决合同本身就包含精神利益等类型合同带来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由此,仅对侵害人格权场合下的违约精神损害进行救济是不充分的,而应该从合同利益和侵权法关于保护精神利益的已有经验着手,合理界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在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上,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影响赔偿金额的因素作了规定,但对该金额应如何计算却欠缺具体规定,各省随后参照该解释相继出台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但每个省实际情况有所差异,标准各不相同,赔偿金额也会存在很大差距。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在确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我们可以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借鉴各省的做法,通过将违约精神损害划分为不同级别的方式,进而根据级别来确定相应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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