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来宝资源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案案例评析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新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新加坡来宝仲裁案 仲裁协议并入 仲裁规则与仲裁条款冲突
摘 要:国际商事仲裁在国际民事交往和商事贸易中日渐频繁,国际仲裁的承认与执行制度一直是各国国际法理论的热议热点。2016年,新加坡来宝资源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其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取得的裁决被上海市一中院一纸裁定拒绝承认与执行,成为了自2010年以来,新加坡仲裁中心的快速仲裁程序遭到我国法院司法审查的第一案。这么一来,涉案标的高达一千万余美元的执行恐成泡沫。该案涉及申请人新加坡来宝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信泰公司在2015年双方当事人就一桩铁矿石买卖所所引起的纠纷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新加坡来宝公司在随后仲裁庭采用独任仲裁庭的情况下就该案争议取得了有力裁决,并向上海一中院提请了承认和执行。上海一中院审理认定该裁决的仲裁庭组成违背了当事人的事前对三人仲裁庭的约定,构成了《纽约公约》其中第五条第一款项下不予承认与执行的规定,以此拒绝了来宝公司请求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本片案例分析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先是对案件的案情发展和涉案条款进行了介绍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归纳了法院认为该案的两个主要争议焦点,包括双方买卖合同中是否存存在真实有效仲裁协议、该案中的仲裁庭适用快速仲裁程序以及独任仲裁庭作出裁决的做法是否违反当事人事先的协议。紧接着主文第二部分,从理论界对新加坡来宝案中的争议焦点中引申出的对概括引述合同是否导致仲裁条款并入以及仲裁规则和仲裁条款冲突时谁为优先这两个问题的思考和探讨。这里分析了在仲裁条款并入问题上新加坡法在本案中观点和中国法的相似立场,并横向比较了英国法院以合同分类方式区分被引述合同的司法实践。在探析仲裁规则与仲裁条款冲突问题上,指出中院裁定体现了在国际仲裁上当事人意思自治至上的价值,还从仲裁规则优先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原则两个立场展示了不同的观点。其中还介绍引用了国际仲裁扩张理论和另一高度相似的新加坡AQZ ***案对比分析。在正文最后部分,提出了对仲裁协议并入问题在我国现行仲裁法的缺位和完善的建议,也在分析仲裁规则优先与仲裁条款优先之间孰胜孰弱、孰利孰弊国际化背景下的互相博弈的基础上,对我国目前对仲裁规则大力改革提出了自己思考与建议,认为新加坡仲裁中心中对快速仲裁的强势规则的做法并不一定完全值得借鉴,仲裁规则的制定既要与时俱进响应国际化的趋势,同时也应该考量自身国内仲裁体制和实际需求,设计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仲裁规则才是明智之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