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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入刑的困境反思与制度重构 —...

危险驾驶入刑的困境反思与制度重构 ——以江苏某基层检察院的实证案例为视角

作     者:孙小年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龚廷泰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危险驾驶罪 醉酒驾驶 实践效果 制度重构 

摘      要:为回应社会人民群众的普遍关切,危险驾驶行为已从一般的行政处罚到现在的纳入刑事规制行列。适用九年来,公民对酒后不能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有了广泛的认知,从样本区H区的情况看,危险驾驶案件呈现犯罪占比高、职业特征明显、共犯问题凸显、判决不平衡的普遍特征。案件总数与入刑初期相比有所减少,但未出现大幅度下降趋势。一方面各地定罪量刑标准、情节把握不一,每年危险驾驶案件已然成为稳定案源。但总体案件判决缓刑占比高,案件实效不突出,受刑事处罚人员总数攀升;另一方面,虽然危险驾驶入刑,但我国现有的配套制度设计不完备,无法解决如危险驾驶这类轻微犯罪行为的前科问题,导致前科总数不断递增。危险驾驶在现实司法适用过程中的收获与相应的司法投入以及由此产生的次生民生问题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要实现危险驾驶的有效治理,在相应配套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仅简单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并无法产生重刑威慑的奇效。这不得不让我们从历史的、实践的角度去综合考量危险驾驶入刑的初衷:大量因危险驾驶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使得危险驾驶入刑成为必要,期许刑事处罚遏制此类行为。现阶段我国《刑法》将因危险驾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其处罚力度与“故意伤害等犯罪相距甚远。执法资源不足问题依然存在。涉危险驾驶的行政处罚法力度小,《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危险驾驶行为入刑前夕才开始提高行政处罚力度等等,危险驾驶入刑以后,实质问题并没有真正改变。参考德、日、美相关法律机制,反思我国危险驾驶行为法律规制中的不足,在调整行政法之处罚金额与种类、增强行政执法力度、构建微罪违法行为分散解决机制、健全犯罪人前科消灭制度、确定量刑标准及量刑失衡救济制度等方面有所突破,探究危险驾驶方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平衡的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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