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层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和权力架构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陈征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2017年以来,随着“反贪“反渎两部门转隶纪检监察机关,极大改变了检察机关在各级国家机构政治权力体系中的定位,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何为检察机关“主业新的讨论与思考。由于学界、政界特别是检察机关内部,对何为检察机关“主业尚未形成广泛共识,致使在截至目前2年多的时间里,我国检察机关改革力度、深度均有不足,没有建立与职能定位相配套的组织结构、机制流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本文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出发,从实践的角度全面分析了检察机关在建设思想、机构设置和工作运转中存在的不足,坚持问题导向,并通过辩证分析西方国家和其它部门法的成熟经验,立足基层现状、结合现实需要,就如何完善基层检察机关作了一些浅显的思考,也提出了一些不成型的看法和建议。引言和第一章写出了我国检察工作现状以及改革的必要性。引言从论文为什么选择检察机关改革这个题目说起,介绍研究的内容方法和重点难点。第一章介绍了基层检察机关较之于中央、省、市级检察机关的特殊性,及刑事检察、民行检察、公益诉讼和立案侦查等职权运行现状。第二章则从实践的角度,全面分析了基层检察机关存在的问题:职能定位不明晰,对法律监督的内涵和外延认识不统一,无法明确公诉与法律监督的关系;内设机构配置过分注重机构的上下匹配和完整性,员额制改革形式重于实质加剧人力紧张,不能体现基层检察机关的特点和现实需要;刑诉业务不强力,对侦查活动的控制力有待提高,对技术侦察手段应用、社区矫正和附条件不起诉等监管不力;法律监督不到位,对法院民行审判、政府执法监督没有发挥预期效果。第三章着眼于西方的检察制度,简要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权力制衡、法律监督、检察官员额制管理、刑事检察等制度构建。笔者发现,由于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体系不同,我们不能机械地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现成制度,而应当深刻剖析西方国家相关制度建立的社会背景和初衷,对贯穿于相关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原则、立法理念予以融会贯通,在充分考虑本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适合我国的检察制度。第四章提出了如何改进和完善基层检察机关的建议。主要是四个方面:在建设思路上,采纳法律监督“一元论,避免检察机关在事实上成为单纯的公诉机关,建立由检察机关托底,纪检、审计多部门参与的“大监督格局;在机构设置上,放宽员额比例限制,实行大部制机构布局、探索扁平化管理模式,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运作效率;在侦查监督中,通过向同级公安机关派驻高层级检察室的方式,一方面实现对警察权的全方位、深层次监督,另一方面可将检察业务“寄生在庞大的公安机关之上,推动检察业务向乡镇社区的延伸;在行政公益诉讼中,通过理顺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完善配套立法、畅通诉前调查渠道,将其打造成制约行政权力的有力武器;在民行检察中,通过在法院设置派驻机构、推广类案监督制度、强化检察建议权威等手段,实现对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有效的事后干预,从而在维护审判权威和制约司法擅断中保持微妙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