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的司法认定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胡祥福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盗窃罪是古老而又多发的犯罪,可以说盗窃这种行为应该是伴随着人类发展的历史过程,经过实践的发展,慢慢地形成了系统的概念,并逐步发展完善。在我国,有关盗窃罪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在与时俱进,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盗窃罪有关规定的争论也一直在持续。《刑法修正案八》确定了现阶段我国盗窃罪的定罪模式,即将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入户盗窃四种行为方式与数额要求并列作为盗窃罪的罪状,这是盗窃罪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变化。多次盗窃作为罪状之一,其认定标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虽然2013年司法解释对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说明,即“两年内盗窃三次,但在理论和实践上仍然存在认定上的争议。修改后的多次盗窃在时间和地点要素上的变化,实质上降低了入罪门槛,某种程度上使其成为了兜底性的条款,只要满足两年内盗窃三次的次数要求,就可以成立盗窃罪。这也由此带来了新的认定问题,如何算作一次呢。刑法规范对此并没有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的空白会造成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混乱,从而导致法官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可能存在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作出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本文将首先梳理多次盗窃的立法变迁过程,并对多次盗窃的含义进行初步定义,进而分析多次盗窃的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以及多次盗窃与盗窃罪其他几种罪状的关联性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多次盗窃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提供一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