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民族自治立法研究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朱最新;冯齐广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治理现代化 民族自治立法 主体多元化 内容精准化 过程民主化
摘 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时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现实选择。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作为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治理也必须实现现代化。现代治理首先是法律治理,而良法才有善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要实现治理现代化,必须要有良法。民族自治立法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治理的源头环节。如何在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审视和改进民族自治立法就成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课题。立法主体、立法内容和立法过程是民族自治立法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当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民族自治立法提出了新要求,它要求民族自治立法主体多元化、立法内容精准化和立法过程民主化。立法主体多元化是立法过程民主化和立法内容精准化的前提,立法主体多元化和立法过程民主化是立法内容精准化的保证,立法内容精准化是立法主体多元化和立法过程民主化的必然结果,三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唯有实现立法主体多元化、立法内容精准化和立法过程民主化的和谐统一,才能加快推进民族自治立法的治理现代化。然而,现实中的民族自治立法,在立法主体方面存在人大立法单一和政府立法缺失的问题;在立法内容方面存在调整社会关系不平衡、民族特色体现不充分、内容老化不合法和语言表述不规范的问题;在立法过程方面存在民众参与程度低、立法公开水平低和自治立法效率低的问题。因此,我们应当赋予人大常委会和政府一定的自治立法权,实现民族自治立法主体多元化;破除认识误区,扩大立法领域,充分行使变通权,适当吸收习惯法,提高立法能力,实现民族自治立法内容精准化;建立健全自治立法联系点制度、建立自治立法协商制度、健全自治立法信息公开和反馈制度、规范自治立法批准程序,实现民族自治立法过程民主化;并促进立法主体多元化、立法内容精准化和立法过程民主化三者的有机统一,共同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良法善治,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治理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