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失犯的结果避免义务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宪权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当今社会,科技的飞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提高了人们行为中的风险隐患。为了防范此种风险,刑法通过过失犯罪课以人们对各种风险的注意义务。然而这样的做法却打开了刑法滥用过失犯罪的大门,使得人们无时无刻不处于因无法避免结果而受到处罚的恐惧之中。于是理论界提出结果避免义务理论,试图克制过失犯罪的滥觞之门。但是有关结果避免义务的理论在我国尚未成熟且面临较多的争议,因此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首先,应当对结果避免义务面临的困境进行归纳和总结。笔者通过梳理文献观点后发现结果避免义务主要面临三大困境。第一,结果避免义务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存在争议。主要主张有归属犯罪构成要件说、归属不法阶层说、归属责任阶层说、归属区分说。并且,各主张内部对结果避免义务的具体定位也存在分歧。第二,结果避免义务与注意义务的关系存在争议。主要主张有注意义务等同说、注意义务包含说、结果避免义务独立说。第三,结果避免可能性规则面临质疑。主要质疑存在于结果避免可能性规则的合理性、结果避免可能性程度标准的可操作性两个方面。其次,应当就结果避免义务所面临的困境的成因展开分析并寻找出路。第一,关于结果避免义务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之争,其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忽视了结果避免义务的正当性来源。从“法不强人所难的法律精神、主观责任的发生、客观行为的免责等角度分析,笔者认为结果避免义务的目的在于否定规范的有效性从而免除行为人的规范责任。因此结果避免义务应当属于责任阶段的期待可能性范畴。第二,关于结果避免义务与注意义务的关系之争,其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未明确结果避免义务所要解决的问题。从结果避免义务提出的背景、结果避免义务与结果预见义务的功能区分,以及结果避免可能性规则中虚拟要素与现实要素的相互关系等角度分析,笔者认为结果避免义务属于注意义务的下位概念,即结果避免义务从属于注意义务。第三,关于结果避免可能性规则所面临的质疑,其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厘清该规则的几个基本问题。从结果避免义务所要解决的问题出发,结合结果避免可能性规则的立场、基本思路和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可以制定出一套符合当下司法水平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结果避免可能性规则。最后,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应当对结果避免义务的理论架构予以呈现。结果避免义务的理论核心就是结果避免可能性规则。笔者认为应当在期待可能性范畴的前提下,明确结果避免可能性规则设计的的权限,并将重心放在合法替代行为的选择标准和结果避免可能性程度标准上。基于前两章的铺垫,合法替代行为的选择标准应当置于注意义务的语境之中,而结果避免可能性程度标准应当以可操作性为目标。同时,在借鉴前辈提出的标准学说的基础之上,提出更为完善的方案:合法替代行为标准应以“假定容许危险界限之内为核心内容,并将原违法行为背后的安全准则、原违法行为的利益目的、原违法行为的近因效果时点作为限制条件;而结果避免可能性程度标准应当采纳以“明显的危险升高为内容的优势确认原则标准,但同时将处于此标准范围内的可能性量化为百分比量表,以便为量刑提供依据。此外,结果避免义务的上述理论构架可能会遇到来自其他理论的非难,因此提前作出回应。第一,针对来自故意犯罪对过失犯罪的结果避免义务之特殊性所提出的质疑,应当从两种结果避免义务各自的理论目的和实际功能予以回应。第二,针对来自结果避免能力对其在结果避免义务中的地位的拷问,可以从结果避免能力本身的性质以及结果避免义务的目的范畴方面予以回应。第三,针对相当因果关系说试图取代结果避免义务理论的挑战,可以从因果关系理论在解决避免可能性问题时的局限、两者的范畴差异及目的功能方面予以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