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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中程序意义被害人之倡导

诈骗犯罪中程序意义被害人之倡导

Advocacy of Victims of Procedural Meaning in Fraud Crime

作     者:王雪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吴允锋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财产损失 诈骗犯罪 程序被害人 处分行为 被害人认定 

摘      要:支付方式日新月异,财产关系流转加快,司法环境日益复杂。越来越多新型诈骗犯罪或侵财类犯罪案件中,到底谁是被害人往往存在争议,并由此带来一些案件的刑法性质的重大争议。诈骗行为的发生,往往在侵害财产关系的同时,也给他人造成一定的物质损失。被害人主体的确认是研究被害人其他问题的前提,有必要对被害人认定问题做更深入的研究。构建程序意义被害人理论可以解决诈骗犯罪案件中被害人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作为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具有程序和实体性的双重意义。被害人的确认不仅关乎被害人介入刑事诉讼的地位,还涉及罪名定性、财产损失,属于实体事项。被害人的确认应当放在财产损失讨论之后,罪名定性之前。程序被害人理论没有超越被害人含义的语义范围,且在法理上具有充分依据。从构成要件来看,被害人作为被犯罪侵犯的客体,受刑法保护。从构成要素来看,被害人认定对被害人过错以及错误认识等问题,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财产损失来看,诈骗犯罪的既遂以财产损失为必要,而确定财产损失和确定被害人往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通过深入探讨这一问题,为学术争论提供一种研究进路,为司法实践中处理诈骗犯罪中被害人认定问题提供参考解决路径。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章:厘清程序被害人理论的概念,并论证被害人认定的实体法意义,为该理论提供法理依据。在未超过刑事被害人的语义下,可构造程序被害人概念。其范围包括受犯罪行为直接损害并承担物质损失,还有并未被直接损害或者损害不严重,但可能现实承担损失的人。该理论以受犯罪行为直接损害的人作为罪名定性的依据,将可能承担现实损失的人作为被害人。被害人认定问题具有实体法意义。被害人认定与犯罪定性、财产损失问题紧密相关,应当属于实体事项。被害人认定问题应当位于财产损失讨论后,罪名定性之前。第二章:结合二维码案件、不动产处分案件和两头骗案件,分析被害人认定不一致的原因。根据程序意义被害人理论,重新梳理案件,解决实践争议。争议案件中,直接受损人与现实损失承担人不一致,谁是被害人,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所在。同类型案件,有的法院认定现实损失承担人为被害人,有的法院认定直接受损人为被害人。被害人认定不同,相应认定的罪名也不相同。司法实践认定标准不统一,司法权威性会受到损害。究其根源,被害人的基本含义无法指导实践中被害人认定标准的问题。第三章:研究程序意义被害人理论在实务中的运用。除了疑难诈骗犯罪案件中,在刑民交叉案件和其他犯罪案件中也可以应用。按照此理论,受犯罪行为直接损害程度未到达入罪的损失人也可以列为被害人。程序意义被害人可以解决实践中罪与刑相适应以及涉案的财产分配的分配问题。达到弥补现实损失承担人和解决被害人认定的争议的效果。司法实践的工作人员需要依据法律规范,以三段论为基础,不断往返于事实与规范之间,结合自身的生活阅历和经验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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