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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押金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共享单车押金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原恺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陈秋云

授予年度:2018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共享单车押金 押金法律性质 债权人会议制度 行政监管 刑事法律规范 

摘      要:共享单车模式以获取一定的报酬为目的,要求用户押付一定数额的货币资金并将单车使用权暂时让渡于用户。随着众多共享单车公司的倒闭,押金的法律风险逐渐暴露。单车公司倒闭后押金迟迟不退还,许多共享单车用户的权利受到损害。首先,由于《物权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将押金列为法定的担保方式,导致押金的法律性质不明晰,单车用户难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其次,若共享单车公司因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资金链断链导致资不抵债被迫宣布破产时,共享单车用户会面临两个问题:一、因押金法律性质不明,导致无法清晰地定位单车用户在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身份和受偿顺位,从而加大其利益受损的风险;二、目前《企业破产法》并未对数以亿计的债权人参与破产清偿做出明确规定,如何安排人数规模庞大的债权人参加会议,保障效率和公正,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三,共享单车公司收取押金会产生庞大的“资金池,由于缺乏有效地行政监管以及押金法律性质的模糊,目前已有部分共享单车公司被查出存在随意挪用押金的情况,数额庞大的押金如果被用于投资领域或其他金融领域,一旦失败,便可能引发金融市场动荡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不稳。最后,因共享单车押金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且涉及金额巨大,若判定其所有权归用户所有,则共享单车公司挪用押金的行为极有可能侵犯单车用户的财产权利,若仅从民事诉讼之合同违约或不当得利的角度进行维权非但不足以起到警示社会和惩罚的作用,反而会在某种程度上起到鼓励挪用押金的作用。但目前无论是刑法学界还是刑事司法部门、行政部门,对共享单车公司使用、挪用押金的行为都保持较为谦抑的态度,这显然值得我们去探讨其中原因。所以,针对以上现象,本文从三个部分对共享单车押金现象进行分析评述。第一部分:从提出问题的角度入手,分别对押金不明确的法律性质及归属、我国破产债权人会议制度无法有效解决人数高达千万的债权人的情况、押金极易被公司挪用、共享单车公司挪用押金的行为不易被刑事法律规范所评价等问题进行现象化描述,并指出每一个问题中存在的关键矛盾。第二部分:从分析问题的角度入手,对以上提出的四个问题进行法律分析,结合域外经验和现有法律规范体系,得出以下结论:1、共享单车押金应被认定为金钱质押,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物权,押金所有权属于用户;2、《企业破产法》无法解决数量庞大的债权人会议召开问题,其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的债权人会议制度存在缺陷,无法提供会议召开效率和决议公正的有力保障;3、押金易被挪用的根本原因是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管或金融监管,在当前共享经济行业是否具备金融属性尚存争议的情况下,必然无法对“押金池及其账户进行有效监管;4、《刑法》分则罪名无法评价押金挪用行为,其原因在于从主体、行为等客观构成要件方面,皆不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而导致社会公众利益受损,甚至鼓励此种侵害他人、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第三部分:从给出合理建议的角度入手,根据四项分析,建议物权民事法律规范、破产法律规范和金融监管法律规范尽早做出有效调整,较少纠纷发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和共享单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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