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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组织做出中止会员资格处罚存在的问题与改善措施

国际体育组织做出中止会员资格处罚存在的问题与改善措施

作     者:邵沁雨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郭树理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403[教育学-体育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4[教育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中止会员资格 兴奋剂违规 民事规训权 救济途径 

摘      要:中止会员资格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存在争议,从实践来看国家体育组织若内部存在严重的集体性兴奋剂违规行为、政府的过度干预、国内外政治动荡以及人权问题等,都有可能受到中止会员资格处罚。中止会员资格处罚虽然影响范围大、程度重,对国家体育组织及其运动员都会造成严重的打击,但是仍然具备合法性。一方面,中止会员资格处罚具备相应的法理基础,该处罚是国际体育组织行使民事规训权的结果。另一方面,《奥林匹克宪章》、WADC以及其他国际体育组织章程都是国际体育组织做出中止会员资格处罚的依据。此外,虽然中止会员资格处罚很有可能会牵连到无辜的运动员,但是运动员可以获得国际体育组织和纠纷裁决机构提供的两方面的救济。不足在于现有救济途径存在实体和程序多方面的问题,难以真正维护国家体育组织和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本文以运动员现有救济途径存在的问题和改善建议为研究重点。在问题的分析上,阐述了国际体育组织提供的以中立运动员身份参赛和受国际体育组织邀请参赛两种救济措施存在的认定标准不合理的问题,纠纷裁决机构无法保证提供运动员充分、有效的程序性救济的问题,最终导致运动员间的权利不平衡。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对处罚权的规制、救济途径的改善和规则制度的完善三个层面提出了建议。要求限制国际体育组织做出中止会员资格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明确中立运动员和受邀参赛的运动员的认定标准,通过设立体育纠纷法庭、明确审理时限等方式完善程序性救济,以及弥补在制度层面上对中止会员资格处罚规定笼统乃至留白的缺陷,实现对国家体育组织和运动员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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