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违规增持行为的规制路径 收藏
违规增持行为的规制路径

违规增持行为的规制路径

Regulatory Path of Non-compliance Behavior

作     者:俞超峰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曾大鹏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301[法学-法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3[法学]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一般违法行为 慢走规则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摘      要:对违规增持进行有效规制,事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透明度,同时对公司治理和收购市场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进而影响整个证券市场的秩序和发展。我国目前的违规增持案件频发,亟需寻找到问题的源头并使其得到有效规制,但规制违规增持在合规监管和救济途径方面仍然不够完善。因此,本文主要从违规增持的行为确认、合规监管现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承担等角度出发,明晰了违规增持行为的性质,辨析了规制违规增持中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司法和执法等角度为有效规制违规增持提出建议。本文正文包含三章:首先对违规增持行为进行了定义,并进行了效力和性质上的辨析。基于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大额持股披露框架之下,违规增持指的是在持股增加到一定比例或者之后继续增加一定比例的股份时,违反报告期等期限内限制买卖等相关规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严格来说,违反《证券法》第63条规定的违规增持行为属于一般的股票买卖行为,有可能只是以短期获利为目的的财务投资行为,也有可能是以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为目的。没有其他相关行为和证据证明投资者的行为构成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就不能直接认定其系收购行为。违规增持行为所涉的《证券法》第63条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在民商事理念及其所涉利益的衡量下,可以看出违规增持行为对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的破坏和损害是有限的,且可以通过相关责任形式进行补救的,应该侧重于尊重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和“交易结果恒定原则,应肯定违规增持行为的效力。与内幕交易相比,违规增持中的大宗股份购入者所持有的自身增持的信息无论是在在重大性上还是非公开性上,都不应和要求更高、规制更加严厉的内幕信息相并列。在行为特征和效应上,二者的表现也不尽相同。因此,违规增持行为不应定性为内幕交易。此外,我国目前关于虚假陈述认定的相关规定存在较多漏洞,违规增持行为不宜被定性为“诱空型虚假陈述。通过对违法程度的判断和行为特征分析,可知违规增持行为应定性为一般违法侵权行为。我国对违规增持的规制存在双重问题:从合规监管角度出发,对违规增持行为均视为收购行为进行规制而不作区分。目前立法设定的持股变动比例和慢走规则趋严,在事先的合规监管层面上对增持股票的限制过于严格,规制的“底线大大下沉,从这一角度讲,后续的违规增持案件可能还会进一步增加,或将成为违规增持案件增多的一个隐形诱因;从救济途径角度出发,虽然表决权的限制加重了违规增持的责任,但是整体上,违规增持的行政责任不够健全,同时民事责任未得到明确规定,限制表决权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经受实践的检验;民事诉讼的程序也正在完善之中,难以有效地维护投资者的权益。针对前述弊病,应一方面设立独立成章的大额持股变动规则,同时,为有效支持大额持股变动规则的运行,维护市场透明度,应该进一步完善披露内容的要求。并通过取消慢走规则来减少对增持者的过多规制,达到从源头减少违规增持案件数量的效果。另一方面,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例,结合我国的合规监管和责任设定现状,建立以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为内容的违规增持法律责任体系,对目前违规增持的行政和民事责任设置和落实进行完善。整体上对违规增持进行规制的思路是适度的合规监管、及时的行政监管与配套的行政、民事责任相结合。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