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中公知常识相关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周长玲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在我国的专利审查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公知常识一直是确定创造性的关键要素,是专利确权和专利权有效的重要指标,在专利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有关公知常识的概念和范围上,长期以来都没有清楚的定义,导致对公知常识的认识和解释不但存在个体差异,而且在各个法律阶段都有不同的认知边界。在公知常识的认定上,没有一致性的认定标准和方法,导致各个法律阶段对相同特征认定结论有差异。在公知常识的举证上,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难于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而采用充分说理进行举证又难于被申请人或复审请求人所接受,且难于避免公知常识的滥用。这些都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本论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第一、对公知常识的概念和理解进行了研究。专利法中公知常识应当是通常的公知常识概念在专利法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其应当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所属领域的普通知识,分析了在法律和实践中对公知常识的理解,总结出公知常识具备六个属性特征,分析了公知常识的法律价值,阐述了在实践中涉及的公知常识的主要问题。第二,对公知常识的认定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实践中客观公正是对公知常识认定的一般原则,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作为认定公知常识的主体,认定公知常识的出发点为具体技术领域中解决某特定技术问题,总结了公知常识的认定过程的法律逻辑,同时阐述了公知常识的认定中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第三,对公知常识的举证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现有法律仅以例举的方式规定了教科书和工具书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这导致在实践中采用书证举证公知常识比较困难,公知常识的举证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公知常识的举证方式为采用公知常识性证据或通过充分说理进行举证,采用公知常识性证据进行举证要明确公知常识与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关系,由于公知常识性证据范围有限,需要对其进行扩展,在专利的整个生命周期中都可以对所认定的公知常识补充公知常识性证据。第四,对规制公知常识的滥用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审查员的在先经验主义、事后诸葛亮、个人主观判断、没有从技术方案整体出发而是武断的、片面的、割裂的认定技术手段、将关键技术手段认定为公知常识等都会导致公知常识的滥用,因此需要规制公知常识的滥用,规范公知常识的使用。综合上述的研究,针对公知常识的概念和界定、统一公知常识认定标准、增加公知常识性证据范围以及防止公知常识滥用等方面给出了建议,并对相应的建议进行了简要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