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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见证制度规范化研究

刑事侦查见证制度规范化研究

Research on the Standardization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Witness System

作     者:倪露霞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许建丽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刑事侦查 见证人 诉讼参与人 诉讼证明 

摘      要:随着程序正义的理念深入人心,刑事诉讼程序的构建愈发体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完善两大重心。就审前程序而言,刑事见证程序的植入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侦查取证的规范化、法定化和公开化,是切实有效推进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应有之义。其价值在于通过相对中立第三方的程序参与对涉及可能影响被追诉者合法权利的侦查程序及相关司法人员的职权行为进行实时观察和记录,并就相关诉讼活动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在规范侦查取证程序的同时减少控辩双方程序性争议事实的产生,体现了程序正义、司法民主等一系列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见证最主要的方式是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参与见证,然而由于立法的疏漏以及司法理念的缺位,刑事侦查见证制度长期存在较大的制度空白,司法实践中出现一系列规则的虚置和弱化问题一直未引起足够重视。在具体的案件中表现为见证人参与度较低、见证主体不适格、见证效果差、缺乏程序性制裁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6年两院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3条明确提出“完善见证人制度,表明当前我国刑事诉讼见证制度亟待加强和完善。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来展开论述:第一章从侦查见证的概念、基本内容、特征等入手,着重阐述了见证人的独特性。同时,在理解相关概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学界对于侦查见证制度发展的不同观点,指出现阶段应当全面完善侦查见证制度并且分析了公民参与见证的定位,明确了侦查见证的角色功能。最后从程序正义、司法民主的角度论证了侦查见证制度的必要性。为后文研究打下基础。第二章回归我国司法现实,采用案例分析法总结我国侦查见证制度运行的总体现状,数据直指目前侦查见证制度中存在的各项形式化问题。同时,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具体案例情况,深入剖析侦查见证制度运行失范的现存问题。最后指出了在立法、司法理念、配套制度等方面的见证制度形式化的深层原因。第三章立足域外视角,以立法例为基础展示了域外刑事侦查见证的三种不同模式,分别是以俄罗斯、意大利为代表的强制见证模式,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任意见证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排斥见证模式,并为我国刑事侦查见证模式的发展方向提供全新视角。提出完善我国现阶段侦查见证模式的大致方向。第四章主要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侦查见证制度的具体设想。首先应当从规范层面完善主客体机制;其次是立足实务一线,以C市Z区见证人数据库为研究对象,总结提炼了实务部门构建刑事侦查见证人库的经验。最后,应当重视见证人出庭制度、补偿制度、保护制度等配套制度的健全,以期更好发挥见证制度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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