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理论及其在当下中国的实践与完善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方乐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近年来,随着大数据的兴起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我网民的规模与日俱增,个体在互联网上留下的个人信息越来越难以抹除,“被遗忘成为这个时代的一种奢望,用户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严峻。这些个人信息经过专业的处理和连接,成为了有价值的数据链,到处可寻的数字摄取工具、精确的地理定位系统,以及云存储和“云计算等技术,把人们的生活透明化,在数字空间中被监视着。而技术的中立性特点,让互联网不会宽恕和忘记人们在互联网上留下任何错误,这种现状强化了我引入被遗忘权的必要性。自“被遗忘权通过欧盟相关立法并在判例中予以确立以来,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蜕变,对于互联网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倾向性保护是该制度的核心价值基础,引起了各的广泛的讨论与研究,该制度的相关理论也经由学界传入我。我学者对于是否引入“被遗忘权制度以及其概念的定义,权利结构的分析均有一定程度的研究,但更多的是在理论层面上进行分析,对司法实践中相关概念解释以及需要与该制度共同发力的配套机制措施的研究较少。文章主体先对被遗忘权的概念及其权利结构进行梳理,分析目前学界对该权利的争议焦点,得出“被遗忘权应当隶属于个人信息自决权下的子权利,因此更应该被纳入个人信息权的体系内,而由于民法总则中将个人信息权纳入人格权范畴内,所以“被遗忘权同时也是对人格权进一步的发展。在权利结构上,相较于欧盟对“被遗忘权所规定的权利主体,结合我的具体法治环境,认为应当适当扩大权利主体范围。并对信息主体进行划分,以便更能在实践中加以落实。而如何对“被遗忘权进行具体构建,则分别需要从立法、司法、行政以及相关配套机制这四个方面共同发力。首先是要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打破目前立法零散的状态,设计出本土化“被遗忘权的权利结构例,同时司法层面上对相关概念进行解释,行政层面上建立相关独立机构,为“被遗忘权的落地实施提供保障,最后从技术角度出来,进行行业自治,如设置“数据储存期限、引入“用户隐私偏好等。总之,面对“被遗忘权这样的新兴权利,不能激进的完全照搬,也不能静等制度完全成熟再做讨论,而是需要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结合我的具体情,对该权利进行本土化的构建,使其能更好的在实践中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