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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大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护新双轨制探究

高校大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护新双轨制探究

作     者:冯宇溪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杰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双轨制 劳动者 高校大学生 实习 保护标准 

摘      要:通常我国对劳动市场的调控以社会法体系与民法体系双轨进行,判断纳入哪个体系通常以劳动提供者是否是法律范畴中的“劳动者为标准,若符合“劳动者标准,即受社会法体系调控,反之,则受民法体系调控。高校大学生自行实习往往被认为是教学活动的延伸,其法律身份在缺乏明确规范调控的情况下很多人都被排除出“劳动者之外,推到了双轨中的民法体系中,这一对实习生的判断标准却不是正常的“劳动者的认定标准,充满身份偏见的认定标准阻碍了这一群体的健康发展。若仔细观察大学生与学校、实习单位的实习关系,就会发现大学生自行实习活动学校并没有过多干涉,实习公司与实习生往往也与学校教育关系中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同,缺乏学校干涉的自行实习深深地印着劳动的烙印。我国对劳动关系认定通常依据劳动合同签订或劳动关系从属性理论等多方面标准进行判断,若从这些标准来看,不少实习生已经符合其中的标准,但理论界往往以实习行为是课余时间的“勤工助学行为为由反对将大学生纳入社会法体系保护,且援引相应部门规章规定支撑其观点。这一部门规章对勤工助学是何物表述模糊,况且没有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高校大学生这一群体进一步规定。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明确规范加以判断,司法实务活动对高校大学生实习关系区分也变得混乱而缺乏预测性,其对大学生自行实习行为判断的偏好是将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归入《劳动法》管控,而排斥了其他自行实习行为的纳入保护。对于高校大学生实习行为的法律分析。一方面,需要正视实习生内部实习方式的多样性,他们与一般人的劳动并无二异,对实习生法律身份的判断因而不应含对“学生身份的偏见。另一方面,现有双轨制中的社会法体系还难以将符合“劳动者法律身份的实习生纳入进来。我国社会法体系有着对劳动者保护标准高,福利规定全且广的特点,若将以辅助工作为主的实习活动通过这一标准保护起来,且结合实习生现实实习情况,势必会大幅度减少实习生的竞争力。因此出台更加普世的劳动基准法规,降低社会法体系的最低保护标准,再将实习生纳入,更符合经济规律,这一举措也会真切地保护实习生基本的实习权益,修改后的新双轨制将合理地规范高校大学生的实习活动,取代对实习生来说混乱的既有双轨制。牵一发而动全身,社会法体系的大厦不能立刻改变完善,针对当前实习生迫切的法律支持需求,法律规范上需要借鉴既有职业院校实习生规范,及时出台与高校实习生相关的规范,以解燃眉之急。在法律规范外,形成更加有力量的社会合力,在多渠道帮助实习生。待社会法体系完善,最终将高校实习生纳入,以两步走战略,从既有双轨制过度到新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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