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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理论在我国的司法适用

论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理论在我国的司法适用

作     者:赵哲楼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韩思阳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先后行政行为 违法性继承 行政行为公定力 司法适用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社会结构、社会功能的专业分工和细化,现代行政行为渐趋多样化和复杂化。行政行为对过程开始加以关注,呈现出多部门共同参与、协作完成、方式多元等特征。涉及到多种行政手段和多个部门参与的复合行政成为了现代行政的常态。在一个连续实施的多阶段行政行为中,若前后两个行政行为彼此关联,在后的行政行为违法,针对后续行为的违法性提起争讼时,能否对先行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审查后判定其违法而撤销后行为就牵涉到了违法性继承的问题,如果上述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就承认违法性继承,反之则是违法性截断。源于日本的这一理论概念近数年才由我国行政法学家传播到国内并引发学者讨论,目前尚无通说。在我国现行的成文法规范之中,对“违法性继承这一专业术语也尚未专门的司法解释。但是,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遇到此类问题已不可避免,且数量越趋增多。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违法性继承的立场不一,对于争议焦点,不同裁判结果背后所采取的审理思路显示出法官对于承认或否认违法性继承的逻辑判断。其中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的审理思路都逃不开对行政行为公定力、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行政受案范围、诉讼时效等问题和要素的理解。除此以为,笔者在本文中将通过分析相关司法判决,整理出法院承认与否认违法性继承的审理和判决思路,探寻否定的原因、以及肯定的判定标准。以及整理归纳与违法性继承理论有外观相似性但本质不同的其他审理思路,对比二者相异处,以其探究不同判决内在遵循的规范。日本学界把上述问题进行了抽象概括,在理论上赋予其正式名称:“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日本学者从行政行为法律目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出发,形成了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学说,前者是实体判断基准说,后者是程序保障说。早期公定力理论的影响下,日本学术和司法界都是否定违法性继承的;二战后日本行政制度发生改变,新的公定力理论逐渐形成,在此基础上关于违法性继承理论的通说改变,否认违法性继承为原则,承认违法性继承为例外这一通说开始流行。日本对于违法性继承理论的发展演变给我国适用违法性继承提供了比较法视野下的切入口。从我国行政诉讼判例来看,有诸多涉及多阶段行政行为争讼的案例,因多阶段行政过程具有连续性,权利救济追求实效,在我国司法语境下要适用违法性继承理论,则须在后行为之诉中附带提起对先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而起诉条件限制、行政行为公定力、判定违法性继承的实体与程序标准等一系列问题都是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中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普遍触碰到我国《行政诉讼法》未来改革的要素。另外法院审查非诉对象的先行为本身不仅增加审判机关司法成本,而且违背了司法权被赋予的谦抑性,若使用不当,则有司法权干预行政权之嫌。为此借鉴日本学界关于违法性继承理论的研究,对于建立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违法性继承的标准体系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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