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Study on Legal Issues in Foundational Assets Transfer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uritization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胡晓媛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资产证券化 知识产权 未来债权 特殊目的载体 真实出售
摘 要:根据中国科学院发布的《中国现代化报告2019》中对中国地区现代化水平的最新研究结果显示,中国目前已有十一个地区完成了第一次现代化,其中北上广澳台五地已进入第二次现代化。第二次现代化,指的是从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转变过程。在知识经济形态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资产,其作用已远超劳动力、有形资产等传统的生产要素,成为经济发展最关键的要素。作为企业发展中最重要的资源之一,知识产权的价值已得到普遍认同。然而,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流动性较差、难以商业化等特点,其作为资产的经济价值难以被充分挖掘。作为金融市场创新的产物,资产证券化在二十世纪末的美国诞生了。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在知识经济时代纵深发展的产物。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诞生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新型的融资渠道,其不但可以降低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成本,加快技术成果转化速度,还可以激发企业创新意识从而自发提高创新能力。虽然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在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已有长足发展,但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在我国仍尚处于起步阶段。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涉及会计、金融、法律多重领域,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目前国内法学理论界对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尚缺乏系统且深入的研究。知识产权作为基础资产的一种,其本质上和其他基础资产相同,适用资产证券化的一般原理。但作为一种特殊的基础资产,知识产权资产在证券化的过程必然有其独有的值得关注的点,本文拟通过对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特殊性进行分析,找出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在基础资产转让问题上的法律障碍,并借鉴域外经验,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扫清障碍提供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在文章结构方面,全文除导言和结语部分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然后从可证券化知识产权基础资产的标准入手,研究可证券化知识产权基础资产的主要类型,并得出知识产权衍生债权是最适格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结论。第二部分提出了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转让的若干法律问题,包括未来债权法律规范的缺失、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地位的缺失和“真实出售法律认定标准的缺失。第三部分则是对域外国家关于上述问题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分析。最后,文章的第四部分提出了对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