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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湖广提刑按察使司研究

明代湖广提刑按察使司研究

作     者:罗水良 

作者单位:吉首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成臻铭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2[法学-政治学] 03[法学] 060204[历史学-中国古代史] 030204[法学-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 06[历史学] 0602[历史学-中国史] 

主      题:明代 湖广 提刑按察使司 

摘      要:明代湖广行省提刑按察使司是明代提刑按察使司之一,而提刑按察使司是明代法制体系当中的一个重要构成。明朝湖广行省提刑按察使司是在唐以来各个朝代的基础上结合吏治崩坏之现状及朱元璋“重典治吏“先正纲纪的执政理念而设置。其附属机构和官员包括按察使(刑名、按劾之事)、按察副使(分道巡查)、佥事(分道巡查)、经历(掌管文书)、知事(辅助经历)、照磨(机构审计)、检校(辅助照磨)、司狱(掌管监狱事务)职司,对中央负责的同时对地方司法有矫正、监察职能,对于澄清地方吏治和维护湖广地区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都、布、按三司鼎立之制,致使对地方突发事件处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且明中后期提刑按察使司贪腐现象严重,致使巡按权力不断扩大化,由此可见其作为封建官僚机构的局限性。其作为我国法制史中的重要一环,更是明代地方监察机构中的最高机构,与都察院、巡按御史二者构成了极具特色的明朝监察体系。较于前朝而言,其制度上更显完备,职能上更为规范和单一化,机构上更加条理化。相较于明法制建设初期而言,中后期其监察权的不断被削弱,在地方分权与制衡中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封建统治。以都察院——巡按御史——提刑按察使司所构建的监察体系以及“重典治吏思想对维护地方社会安定,保证地方社会有序、健康发展,对于法制体系的构建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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