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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研究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研究

作     者:陈湘美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曹艳芝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实际施工人 发包人 工程款 合同相对性 

摘      要:为了解决建筑领域现实存在的实际施工人问题以及保护一线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解释(一)》和《解释(二)》)中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特殊权利,这为实践中各个法院处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由于上述条款规定过于简单,一方面,其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但并未明确该项权利的法理基础;另一方面,其并未对实际施工人的内涵、发包人的责任以及权利行使条件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亦未颁布配套的指导性适用文件,以致各地法院在主体认定及适用条件等各方面裁判标准不一,引发了诸多争议。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深度探讨,务求确立理解和适用实际施工人该项权利的合理基准,使上述条款充分发挥作用,为保护实际施工人和农民工提供明确的、可操作性的依据。文章从上述条款规定的内容出发,首先对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认为司法解释不具备创设法律的权力,且过错责任说、事实权利义务关系说、不当得利说以及代位权说等均无法作为其权利主张的基础,建议从立法层面对该权利予以确认,使实际施工人该项权利具备合法性。其次对实际施工人的具体认定及表现形式进行讨论,认为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进行工程施工的主体,明确能够行使上述权利的主体范围包括违法转、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但不包括挂靠人及农民工等主体。并且通过案例分析,对实践中出现的争议问题进行探讨,确定发包人应限定解释为工程的初始发包方,不能扩大解释为层层转、分包环节的中间承包人,且其仅在所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此外,为了实现利益横平原则,避免任意突破合同相对性给发包人造成损害,实际施工人该项权利的行使应当有所限制,只有在工程已经竣工且验收合格以及其合同相对方无力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下才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介于仲裁协议只能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故实际施工人该项权利的行使不受承包人与发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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