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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监管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动产质押监管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赵一倩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安宁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动产质押 质押监管 质物 

摘      要:近年来,动产质押监管兴起,它是物流业与金融业结合的产物,主要是用以解决银行放贷与中小企业融资之间的矛盾。一方面中小企业出质人出质动产作为质物,与此同时,银行委托专业监管方接收并监管质物,另一方面银行作为质权人对出质人发放贷款。监管方是一个桥梁,连接了作为质权方的银行与作为出质方的企业,解决了银企之间的融资矛盾,从而增大了取得银行贷款的概率,银行由于有监管方的监管风险大大降低,监管物流公司则收取监管费实现盈利。动产质押监管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思路,是银行放贷降低风险的新手段,也是监管物流企业盈利的新模式,是一个多方共赢的举措。在当前动产质押实务界不断产生纠纷,主要是质押监管中如果质物更替后质权是否依旧成立;占有改定的交付质物方式在理论界已被默认排除,但在实务界,多以出质人场地监管,这是否有占有改定的嫌疑;质押监管协议没有法定格式合同,法律性质不定,版本多样,导致涉及的多方引发权利冲突等问题。造成当前业内乱象就在于有关动产质押监管理论甚至是一些基本理论的缺失。对动产质押监管规范,前提是补充动产质押监管的立法内容,建立健全动产质押监管制度以及完善配套机制的规范迫在眉睫。本文先从提出动产质押监管的概念开始,从物权法的角度出发对动产质押中的监管含义界定,并对与之易混淆的概念进行区分说明,凸显动产质押监管的独特的法律性质。接着系统介绍当今动产质押监管在实务界的运行模式,对质押监管类型可以做多角度划分,从监管的主体角度可以将质押监管划分为三种模式。文章第二部分集中分析动产质押监管中涉及的质权的设立,质押监管协议的性质以及监管责任的归责原则。通过对动产质押监管的核心要素的理论分析,总结归纳出动产质押监管面临的法律困境以及现存问题,最后从补充质押监管的立法内容以及建立健全配套的信用资质审查体系和公示登记备案制度两大方向入手建立动产质押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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