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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立法研究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立法研究

作     者:付磊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莫开勤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 立法 

摘      要: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早已融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网络技术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成为被犯罪利用的工具,使得网络环境中的侵权犯罪出现新形式、新样态。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网络环境中非营利的严重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在我国倡导和推进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背景下,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不可或缺。但在我国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的设置虽然在限制行为入罪、促进作品传播上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却无法有效规制网络环境中危害严重的非营利侵权行为,这使得我国侵犯著作权罪目的要件的立法更显不足。该目的要件设置是否合理,立法应当如何具体完善,都是我国急须回答的问题。因此,本文从“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的立法完善角度出发,对该目的要件进行系统分析,以期找到合理、可行的完善之路。本文具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在第一章中,本文主要从“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的内涵、外延、与其他主观要件的关系这几个方面出发,对该要件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和分析,加深了对该要件的认识和理解,为我国侵犯著作权罪主观要件的完善准备了理论基础。在第二章中,本文对国内外著作权犯罪主观要件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全面考察,其中国内立法主要包括我国大陆地区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立法,国外立法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的立法,并对上述国家或地区的著作权犯罪主观要件的立法特征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在第三章中,本文基于国内外立法研究,对于我国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立法的利与弊进行了分析。发现“以营利为目的要件在罪和刑的匹配、突出刑法保护重点、促进作品传播上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立法价值、设置基础、与《Trips》协议协调性等方面的不足。在第四章中,本文基于对“以营利为目的要件设置利弊的分析,认为单纯的取消或者保留该目的要件,都不能同时满足传统领域和网络领域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需要。对“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的完善应当另辟蹊径,区分网络领域、传统领域进行著作权刑法保护,并且兼顾著作人格权法益特点。在具体实现方式上,应当通过设立新罪的方式进行完善。本文也因此,从立法价值、立法模式、构成要件、罪名体系等几个角度,对新罪如何具体完善提出有合理、可行的建议,落实了“以营利为目要件部分取消的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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