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持有枪支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洪涛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枪支因具有致命性的杀伤力以及直接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一直以来都被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被认为是极具危险的武器。也正是因为这样,我国对枪支的管控一直都是极为严格的,在非法买卖、持有枪支罪案件的司法认定过程中,对枪支的判定结果在定罪量刑中有的极为重要的地位,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枪支的界定不是非常明确具体,以至于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某些案件的裁判难以被公众接受和理解甚至影响到了司法的公正性,使公众对于司法程序产生了不信赖。枪支的认定标准问题涉及到了法秩序统一原则,虽然法秩序应当向公民设置明确的、不存有矛盾的行为规范,但对概念统一性的否定并不意味着对法秩序统一性的破坏,在非法买卖、持有枪支犯罪的司法认定中对枪支的认定应与行政法上的枪支不同的理解,对枪支概念做限制性解释是有必要的,从法益保护的目的出发并结合抽象危险犯的学理,只可将具有显著杀伤力和高度危险性的枪形物认定刑法意义上的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罪中的持有型犯罪是属于抽象危险犯的范畴,那么判定抽象危险不能只从形式上判断,也要从实质方面进行考量。对行为人的主观即犯罪故意的认定也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有着一定影响,要求行为人对自身的行为是会产生社会消极影响,那么在非法买卖、持有枪支罪案件中对犯罪故意的认定也就要求了行为人主观上对枪支也是有相应的认识的,枪支作为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在判定犯罪故意的过程中就要以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理论为基础。违法性认识作为独立于犯罪故意存在的犯罪构成要件对责任的认定起着阻却作用,行为人在具有自主选择能力的时候,面对合法与违法两种行为的选择其舍弃了事实合法行为而选择去实行违法行为,对这两种行为的选择可以体现出行为人的内心活动以及其想表达出的内容,行为人内心对法律规则的违反以及对法秩序的破坏是无所谓的,那么此时应为人就应该承担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谴责与惩罚。但是在此情形下,行为人对合法行为的实行是要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期待可能性以对事实及价值的判断为规范依据,从而判定一个行为是否值得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