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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司法认定

论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司法认定

作     者:孙竹雨桐 

作者单位:青岛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瑞生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 非法持有 物品 明知 情节严重 

摘      要:近年来,我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愈发猖獗,极大的威胁了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活动形态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犯罪分子更多利用网络的高速传播性和受众群体的不特定性实施犯罪活动,造成了更大的社会危害。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应运而生,新增了多个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罪名。因本罪设立时间较短,相关配套法律并未出台,现有的司法判例中也存有多个问题。为此,本文结合司法判例对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几个核心问题进行逐一论述。本文主要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现有的32个判例进行综合分析,对判例中当事人的特点进行探究,对判例争议问题进行梳理。第二部分,从立法沿革入手,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法律概念做进一步明确认定。第三部分,对非法持有的认定。通过和刑法中其他持有型罪名对比,总结出合法持有和非法持有。结合时间、空间等要素并结合判例,对传统持有、虚拟空间持有分别予以阐述,而在如今,虚拟空间持有已成为持有的最主要形式,这也是本部分的主要论述焦点。第四部分,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认定。其一,结合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对实体物加以认定;按照“易于显现并再现的标准对涉本罪的可物化电子信息逐一说明。其二,结合“法轮功的宣扬方式,对宣扬予以认定。其三,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标准及认定机关做出详细探讨。第五部分,对主体与明知的认定。就本罪而言,犯罪主体一般是自然人,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重要主体之一,借助网络服务过程,对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信息提供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行为是否违法加以认定。第六部分,对情节严重的认定。结合司法判例并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其他罪名的加重情节,列举出笔者认为应列入加重情节的几种特殊情形,包括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数量与种类,持有行为的次数与时长,特殊主体持有的以及以其他目的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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